在日常生活中,棋牌活動是許多人喜愛的休閑娛樂方式。然而,部分看似平常的棋牌活動可能已經觸及法律紅線。由于對賭博與娛樂的界限認識不清,不少人因此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引發家庭矛盾、債務糾紛等嚴重后果。為幫助大家準確辨別,楊浦區行政復議局結合典型案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如何區分賭博與娛樂進行專業解讀。
典型案例:
小A在棋牌室與其他三人以"敲麻"形式進行麻將活動,約定每人2000元籌碼計分。牌局結束后,四人將剩余籌碼折算為人民幣并通過微信轉賬結算。盡管小A辯稱其行為屬于娛樂,但賭資數額較大,該行為已明顯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故意,依法應認定為賭博違法行為。
法律提示:
一、賭博與娛樂的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1.賭博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屬于賭博行為。
2.娛樂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親屬、同事、鄰居、朋友等熟人之間進行,帶有小額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二、上海地區處罰標準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基準》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賭資較大”:
(一)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的;
(二)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的。
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或者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不滿500元,或者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不滿1000元,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且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
(二)經他人勸阻能及時停止的;
(三)其他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個人賭資在1000元以上,或者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2000元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個人賭資在5000元以上的;
(二)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10000元以上的;
(三)在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等公共場所賭博的;
(四)在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五)在“二八杠”“百家樂”“斗牛”“牌九”等有組織的賭場內參與賭博的;
(六)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七)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的;
(八)召集、誘騙、教唆他人參與賭博的;
(九)因賭博引發其他刑事、行政案件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特別說明:輸錢也不影響賭博行為的認定
“賭資較大”是認定賭博行為的重要要件。在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在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賭博現場沒有賭資,而是以籌碼或者事先約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賭資數額經調查屬實后予以認定。
所以,并不只有贏的錢才作為賭資,只要符合賭博的主、客觀要件,即使在打牌、打麻將的過程中一直輸錢,也依然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賭博。
楊浦區行政復議局提醒您:
健康文明的娛樂方式多種多樣,但涉及金錢輸贏的棋牌活動需格外謹慎,大額賭資的牌局更存在法律風險。為維護您和親友的合法權益,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遠離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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