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大理市公安局舉行“銀齡基層治理服務隊”聘任儀式, 為“大理市公安局銀齡基層治理服務隊”授旗,25名銀齡基層治理志愿者正式上崗。
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復雜多變,人民群眾對安全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僅靠公安機關的力量,難以覆蓋基層治理的每一個角落。大理市公安局“銀齡基層治理服務隊”的成立,是公安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給“銀齡行動”老年志愿者代表的回信精神的實際行動,也是深入貫徹落實云南省“云嶺銀發助力+”系列實施意見、州公安局“三個一百”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
“銀齡基層治理志愿者”不僅是一份榮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志愿者們將做好紅色根脈的“傳承者”、社會穩定的“瞭望哨”,、服務群眾的“貼心人”、文明新風的“引領者”,助力大理基層治理水平不斷提升。
來源:大理市警方
編輯:陳絲華
值周:張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環評與排污許可)
十一、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排污單位應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一是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的義務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少于5年。二是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的義務。環境管理臺賬是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對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以及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具體記錄,排污單位應至少保存5年。三是依法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義務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時污染物排放變化的情況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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