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傷殘鑒定需要以下手續:
1、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轉交鑒定;
2、醫學會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3、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鑒定,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4、根據半數以上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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