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二戰戰敗后,做為曾給亞洲,特別是給中方造成重大災難的戰敗國,是需要向中方賠償的,因為日本是無條件投降,就是說,戰勝國任何的需求,他都必須遵守。那么日本戰敗后,需要向中方履行哪些戰敗條款呢?
一是向中方支付戰爭賠償,根據二戰后《波茨坦公告》國際賠償協議,日本需要對侵略戰爭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日本需向戰勝國支付總額540億美元賠償金,中方作為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本可獲得40%份額(即216億美元),折合人民幣約496億元。但國民政府在1945年戰后談判中未提出具體賠償要求,反而采取寬容政策,允許日本保留軍事與民事力量,為戰后日本重建保留了基礎。
當時的國民政府認為戰爭已造成雙方巨大傷亡,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避免加劇日本社會矛盾,這種政策被認為間接促進了戰后日本經濟復蘇。說白了,就是腐敗無能。
所以說,若日本否定歷史責任,2025年日本政府曾否認《中日聯合聲明》法律效力,中方是有重啟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的,可以援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以“重大違約”為由終止放棄賠償的承諾,重啟索賠。索賠戰爭賠償款的規模按1945年標準,中方損失超5000億美元,折算現值日本需要向中方賠償達數萬億美元。
二是日本需要向中方進行民間賠償,賠償范圍包括強制勞工、慰安婦、細菌戰受害者、大屠殺幸存者等個人及法人損失。
日本戰敗后,中方對日本有哪些權力沒有行使呢?一是軍事占領權,作為戰勝國,依據《波茨坦公告》中方有權對日本實施軍事占領,并有權在日本境內部署軍隊。1945年7月,中方與美國簽署的《中國駐日占領軍備忘錄》明確規定,中方可在日本愛知縣部署軍隊,并在特定情況下擴大至三重縣和靜岡縣。
二是中方對日本領土可以行使主權限制,公告規定日本的主權僅限于本州島、北海道島、九州島和四國島四個主要島嶼及同盟國決定的其他小島嶼。也就是說,日本的琉球群島不是他的。
三是中方可以行使對日本的直接軍事打擊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3、77與107條款,若日本出現侵略或威脅國際安全的行為,中方作為戰勝國可直接采取軍事行動進行制裁,無需通過聯合國安理會批準。
四是中方可以對日本行使經濟監管權,日本需承擔戰爭賠償責任并接受經濟監管,以確保其資源不用于軍事用途。中方有權力對日本工業進行改造和監管,防止其重建軍事能力。
這些權力我們一直都沒有行使,但并不代表沒有。現在日本居然一個戰敗國,已經在挑釁我們的利益,最近更是把護衛艦都送給菲律賓,鼓勵菲在南海給我們挑事,我們能饒過日本嗎?紀念抗戰勝利80周年,希望能讓所有國人都知道,原來日本還欠了那么多對中方的賠償債務;中方對日本還有那么多的權力可以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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