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申請既不是工廠取消的,也不是我取消的。我從人壽保險河北分公司維權到北京總公司,可父親的保險理賠還是沒得到處理。我父親已經走了,總得用這筆錢給我母親一個交代。”張先生說。
車禍身亡——
男子騎電動三輪下班途中遇車禍去世
交警認定小轎車駕駛員全責
近日,張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其父親離世后,保險理賠過程屢屢受阻,最終在法定最后期限被保險公司“無故撤銷”。
張先生回憶,其父于2024年3月入職河北省柏鄉縣騰星紡織廠(以下簡稱“紡織廠”),干的是推紗工。同年9月11日,其父親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歿年66歲。
當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2024年9月11日22時56分許,一小型轎車與張先生父親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同向行駛,當駛至柏鄉縣建設路教育局門口時,兩車相撞,事發后小轎車駕駛員逃逸,張先生父親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小轎車駕駛員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父親無責。
當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
第三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報告顯示,小轎車與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可以成立,碰撞后三輪電動車左側倒地;張先生父親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蹊蹺協商——
“配合提供意外去世材料,
廠家可給10萬元‘人道主義’款項”
“事故后第三天,紡織廠就派人跟我協商,但令我疑惑的是,對方同意賠償的前提,是要我配合提供父親因意外去世的材料。”張先生說,工廠當時的態度很是堅決,稱其父親的死亡與廠方無關,但廠方愿“人道主義”賠付10萬元,并且需要張先生盡快做決定。
“他們說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我感到很是不理解,我父親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離世的,依法應屬于工傷。退一萬步說,若工廠覺得我父親的離世和他們無關,那為何還要我提供父親因意外身亡的材料?”張先生說,在他的多次追問下,協商者才承認,工廠給每個工人都購買了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國壽務工人員團體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30萬,工廠索要材料的目的是為報保險,“我父親工傷去世,我們親屬只能獲賠10萬,他們卻賺20萬?”張先生說,他當天便拒絕了協商者的請求。
2024年10月5日,廠方再次派人與他溝通,并提供了一份協議。協議核心條款包括:賠償事宜完全由保險公司處理,廠方不再擔責;理賠由家屬自行辦理,廠方僅提供所需材料;無論保險理賠結果如何,家屬不得再向廠方索賠或追責。此協議同樣遭到了張先生的拒絕,“我父親是工傷致死,保險是工人的權益,工傷賠償是工廠的責任,權益和責任如何能二選一?”張先生堅定地說。
理賠受阻——
“工傷認定后保險開始‘拖字訣’,
保險申請截止期前被無故撤銷”
張先生回憶,2024年10月他向中國人壽柏鄉支公司咨詢理賠,被告知需廠方出具證明。在多次與廠方溝通未果后,他于2025年5月28日向中國人壽西安客戶服務中心(因張先生定居西安)提交了理賠資料,當天獲受理。隨后,資料被轉至中國人壽河北省公司處理。
2025年5月30日,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先生父親的事故屬于工傷,張先生隨即向處理其理賠申請的保險公司補充提交了該工傷認定書,此時理賠申請仍在河北省公司處理中。
邢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先生父親的事故屬于工傷
“這個工傷認定是實打實的證據,我提交后,本以為理賠會很快走完,但中國人壽河北公司竟以‘需確認工傷認定書真假’為由,再次發回柏鄉支公司調查。待查證屬實后,柏鄉支公司又要求我撤銷原申請重新提交。”張先生說,他當天拒絕了重新提交的要求,要求保險公司依程序理賠,可河北省公司又以“要確認事故是否發生在下班途中”為由,再次拖延理賠。
6月26日上午,柏鄉支公司主動聯系張先生,稱河北省公司要求撤銷理賠申請,但未說明具體原因。“按照保險規定,申請的審核期限為30天,我是5月28日提交的申請,則該申請應于6月27日過期,他們在保險申請過期的前一天讓我撤銷申請,這純粹是刁難!”張先生氣憤地說,他當初拒絕撤銷,并要求保險盡快理賠,可當日下午4時許,他的中國人壽App卻顯示,其理賠申請顯示為“已撤銷”。
圖為理賠進度
因何撤銷——
投保人拒絕回應此事,
保險公司稱需由被保人親屬回復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務工人員團體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顯示,被保險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外出期間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團體保險個人憑證中顯示,該保險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保期為1年,投保人為柏鄉縣騰星紡織廠,被保險人為張先生父親。張先生父親在下班時間發生事故時,在保期內。
既然保險條款中已明確規定,張先生父親的情況屬于該保險的出險范疇,為何理賠卻重重受阻?7月3日上午10時許,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中國人壽保險95519官方客服,工作人員稱已將問題記錄,將由專人給予回復。隨后,記者聯系投保方柏鄉縣騰星紡織廠的負責人詢問此事,對方未予回應。
7月4日上午9時許,中國人壽河北省邢臺市柏鄉支公司給記者來電,為何材料齊全理賠仍受阻?理賠申請究竟是被誰撤銷的?張先生作為被保人的親屬能否正常獲得理賠?針對以上問題,中國人壽河北省邢臺市柏鄉支公司只回復“正在和被保人的兒子(張先生)溝通”。
7月4日下午,張先生又前往北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反饋,截至7月7日仍無進展。
律師說法——
工傷賠償和保險權益應遵循“雙重賠付”原則,
工廠及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坤指出,張先生父親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被當地人社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這一認定明確了騰星紡織廠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亡賠償涵蓋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遠超工廠提出的“10萬元人道主義款項”。
此外,承擔工傷/工亡責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變相免除。團體意外險系工廠為員工購買的福利或風險轉移手段。員工家屬不僅有權獲得法定的工傷/工亡賠償,也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獲得保險理賠。工廠無權要求家屬放棄任何一項權益以換取另一項。
李寶坤指出,若工廠在未獲得家屬明確且合法授權(如理賠金受益權轉讓)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家屬提供的材料為自己申請理賠并占有全部款項,而僅向家屬支付遠低于法定工亡賠償的金額,這種行為可能涉嫌不當得利,甚至可能構成欺詐。
關于保險公司(中國人壽)在理賠過程中的表現,如果保險公司確實以“需確認工傷認定書真假”為由進行反復認定,顯然不當,且與《保險法》中“及時核定”的規定相違背。
此外,保險公司要求張先生撤銷申請,并在其拒絕后單方面顯示“已撤銷”,若保險公司無法提供明確、合法且合理的解釋,其行為或構成嚴重違約。
李寶坤建議,張先生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工廠依法支付應得的工亡待遇(工傷認定書是提起仲裁的重要依據)。
同時,如保險公司存在無正當理由拖延理賠、無理撤銷申請、拒絕說明理由等違規行為,張先生可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介入處理并督促其履行合同。如無法解決問題,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人壽履行保險合同,支付3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未及時核定造成的損失。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實習生 高昕瑤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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