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蒿坨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求職者主張背景調查未核實信息真假侵害其名譽權,起訴要求背景調查公司賠償的案件。法院在審理中明確,背景調查公司在出具背景調查報告時,應對調查來源的可信度、調查內容的真實性等盡到合理的核實注意義務。未盡到合理的核實注意義務就把信息記載于調查報告并作出負面評價,使第三人所知悉并使求職者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他人名譽權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背景調查一方面會影響用人單位的決策,另一方面會影響勞動者的就業、職業發展以及相關待遇。如果背景調查操作不當或越界,還可能會侵犯勞動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有關背景調查的案件,就暴露出一些用人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調查機構未合理審慎使用背景調查權而產生的侵權風險,也強調了背景調查的邊界或底線控制義務,給用人單位敲響了法律警鐘。
法律明確了勞動者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相關情況的義務,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對應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揆諸現實,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晉升等環節都會通過自主調查或委托第三方調查的方式,對勞動者的學歷、知識技能、工作經歷、既往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總體而言,背景調查有法可依,有其積極意義。
然而,用人單位的背景調查權不是無限的,其底線和邊界對應著勞動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的邊界,正常情況下,這兩種權利應該井水不犯河水,不能交叉。在上述案例中,接受用人單位A公司委托,對勞動者王某進行入職背景調查的B公司在未核實訪談對象信息來源與可信度的情況下,對王某的價值觀、生活作風等作出負面評價,并造成負面評價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擴散,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兩審法院均對B公司的涉案背景調查作出否定性評價,支持了勞動者的維權訴求,于法有據,公平合理。
“背調”評價不能成為侵權評價。因為背景調查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調查機構應該在勞動管理知情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之間尋找平衡點,應該在背景調查過程中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在滿足需求的基礎上,把背景調查的勞動者信息范圍壓縮到最小,以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信息為常態,以調查其他信息為例外,以勞動者的個人隱私權、名譽權等權益為調查禁區。調查主體應該確保調查流程的透明度,確保調查結果的全面性、客觀性、準確性,針對有可能侵犯勞動者的職業發展權益或者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個人信息權益的背景調查,更應以事實為根據,保持謹慎,規范調查,誠信調查,多方求證。
立法部門、人社部門等也應進一步完善背景調查的規則和標準,明確背景調查的信息范圍和行為方式,拉出背景調查的負面清單,劃清背景調查的底線,給背景調查套上籠頭。人社部門、工會等還有必要通過以案說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法治教育和日常監督,引導用人單位規范合理使用背景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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