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聞客戶端 記者 吳越 實習記者 湯琦軒 馬彩霞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大展屯綜合市場附近發生一起車禍。一名約3歲的男童獨自躺在路口的地上玩耍時,被一輛快遞派件貨車左轉時碾壓,該男童不幸身亡。當事貨車司機甘先生向媒體透露,事故發生時,男童躺在地面光影之中,處于車輛右前側的視線盲區。他在車輛左轉時,盡管已鳴笛、打燈并踩下剎車,但由于視覺盲區,未能看到地面有一名兒童。當發現車輛后輪突然抖動后,甘先生立即停車檢查,才發現因為貨車后視鏡盲區釀成事故慘劇。
事故視頻截圖。來源于網絡
據悉,甘先生已向男孩家屬支付了部分的喪葬費。目前,大理警方正在調查事故責任歸屬,尚未出具最終結論。
針對該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問題,比如這名肇事司機是否應當擔全責?家長是否監護不力?……潮新聞記者邀請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鄒淑靜律師進行解讀。
鄒淑靜律師分析,在責任認定方面,甘先生與男童父母均應承擔責任。“本案中,作為駕駛車輛,應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視野不清晰的路口未盡到更高要求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但是作為三歲孩童的父母未履行其監護人義務,放任孩童在馬路上做出如此危險的行為也存在一定過錯,兩方均存在過錯,最終造成人員死亡的后果。”
鄒淑靜律師表示,在類似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查看駕駛員是否有其他不符合交通法規的行為,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肇事車輛一般需要委托鑒定,確認車輛是否存在超載、安全設施不齊備、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至于甘先生所說的“打了轉向燈”且“踩了剎車”,屬于駕駛員應履行的義務,并非免責或減責的法定事由;“視線盲區”確實屬于客觀存在的事實,基于此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等對駕駛員提出了更高的注意義務,“視線盲區”也并非是法定免責、減責事由,但在責任承擔時可能會作為情節予以考慮。
在后續責任的承擔方面,鄒淑靜律師認為,如果交警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則構成交通肇事罪,甘先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機甘先生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直接造成兒童死亡,需要承擔人身損害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而上述費用需要根據司機和監護人的過錯劃分責任后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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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潮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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