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25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這些情形不得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法規文件,將不得領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分類整理如下:
01不得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八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特別說明:電子發票推廣后,稅務機關可能要求納稅人具備電子會計檔案管理能力(如XML結構化數據存儲)
(二)、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
存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經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違法行為
存在以下八類行為之一,并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私自印制”在電子發票環境下主要指偽造電子發票數據或非法生成XML/PDF文件】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電子發票時代調整為: 未按規定存儲電子發票數據(如未加密或未備份); 未使用稅務認可的電子存檔系統; 擅自刪除或篡改電子發票元數據
7、未按規定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特別說明: 2025年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數電發票)已取消IC卡,改為“賦碼制”和動態額度管理,暫扣結存發票的方式調整為:
- 紙質專票:仍可能暫扣;
- 數電發票:稅務機關可凍結開票權限或調整發票總額度至零
(附)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情形(國稅發〔2006〕156號第九條)
- 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 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 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 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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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 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
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適用免稅規定的應稅銷售行為
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 會計核算不健全或稅務資料不準確
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 超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
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
(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三條
-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 適用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七)、出口貨物勞務及零稅率應稅服務相關規定
- 出口貨物勞務(特殊情形除外)
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根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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