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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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2日9時36分許,被告郝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張某、鄭某親屬張某甲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張某甲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郝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郝某系其職工,事故發生時系執行工作任務,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投保100萬機動車三者責任安全統籌。原告張某、鄭某起訴要求各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案郝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職工,在執行工作任務駕駛涉案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甲死亡,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擔死者張某甲的賠償責任。交警部門認定郝某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故某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就其承擔的侵權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安全統籌公司,其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統籌合同,從事安全統籌的公司并非依法經批準設立可以從事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與安全統籌人之間系合同關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統籌合同第六條明確約定,“統籌人對被統籌人或者其允許的機動車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統籌人賠償”,且某汽車服務公司在訴訟中明確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統籌公司構成債務加入,其應當在統籌限額內與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鄭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萬元;二、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某汽車服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張某、鄭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723565元;三、駁回原告張某、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性質及安全統籌公司的責任承擔的認定。
車輛安全統籌服務最早系大型運輸集團為提升公司內部車輛保障水平而設立,2012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第二部分“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中,指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隨后,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相關產業快速發展,但對安全統籌合同的性質及安全統籌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厘清安全統籌合同的性質及安全統籌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此類案件。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24年12月3日發布的《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等的風險提示》中明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此類以“XX統籌”“XX互助”“XX聯盟”為名與車主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是保險合同,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得到保障。”機動車統籌屬于機動車交通運輸過程中的一種安全保障機制,安全統籌公司并非依法經批準設立可以從事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統籌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不具有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其與安全統籌人簽訂的安全統籌單內容上雖與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單相似,但其僅具有加強行業互助、共同化解交通風險、提高企業抵抗風險能力的功能,不等同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是保險合同,亦不具有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的法定效力,雙方之間系合同關系,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后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的規定,亦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解決賠償糾紛。
本案中,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安全統籌公司,其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統籌合同,從事安全統籌的公司并非依法經批準設立可以從事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與安全統籌人之間系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統籌合同第六條明確約定,“統籌人對被統籌人或者其允許的機動車駕駛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統籌人賠償”,且某汽車服務公司在訴訟中明確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統籌公司構成債務加入,其應當在統籌限額內與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
前兩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其依據承諾文件請求第三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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