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道路交通事故風險也隨之存在。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風險,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是廣大交通參與者關心的問題。
案例一
2025年3月份,李某駕駛車輛因未提前減速,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張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賠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李某駕駛車輛僅投保交強險,故對于張某主張的各項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張某主張的超出交強險范圍的剩余損失,因李某未投保機動車商業險,故由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2025年1月份,丁某駕駛車輛不慎撞于道路中間綠化帶,造成丁某所有的車輛受損及第三方財產損失之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丁某所有車輛僅投保交強險,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故對于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在財產損失項下賠付第三方財產損失2000元,對于剩余損失以及丁某的車輛損失均由丁某自行承擔。
法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由此可知,如未投保商業保險發生交通事故,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侵權人將面臨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的困境。
法官說法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作為國家立法實施的機動車保險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對于侵權方自身人身及財產損失均不在交強險保障范圍。當事故造成較大損失時,極易發生交強險不夠理賠或者無法理賠的情形,而機動車商業保險則能提供更為全面的保障。
機動車商業保險是投保人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購買,具體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多種險種,能夠綜合提升駕駛人抵御風險能力,保障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大限度的減輕自身損失風險。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尤 斌
編 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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