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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22日發出了《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的中央文件。
為維護抗日民主革命秩序、保障邊區人民安寧,各地紛紛設立專門公安機構,民國時期的《違警罰法》還是得部分留用。后來公安部發了一份文件,通知:為了維護城市秩序,維護新生政權,可以參照《違警罰法》,在大城市對違警進行處罰……
《違警罰法》起源于1908年,清政府民政部借鑒日本刑法頒布《違警律》。雖因清朝滅亡僅實施三年,但它被公認為“中國近代第一部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是后來《違警罰法》的藍本,也為如今治安拘留制度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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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并施行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為當時對“法”和“條例”沒有明確的區分,用的是“條例”。
該條例在三大公有制改造完成后制定,設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種類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罰則共11條、68項,均涉及拘留處罰。拘留期限為半日至十日,加重或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5日,且需自行繳納伙食費,不能交納則以勞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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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調整,1986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回應了我國政治經濟變革中的新問題,加強與1979年《刑法》的銜接,增加對尚不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違法行為的規定。該條例中涉及拘留處罰的法條占比約70%,可處拘留的違法行為占比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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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自1987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到2005年已有18年了。在過去的18年中,《條例》在我國治安管理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飛速發展帶來的社會治安問題的日益復雜化,這部制定于計劃經濟時代的法律已經遠遠跟不上我國治安管理的形勢,也不能完全適應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必須進行全面的修訂。
2005年8月28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這部從2006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律,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成為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也將成為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律。
在法律名稱上,將“條例”修改為“法”,這主要是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避免誤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但是在名稱上使用了今天只有行政法規才使用的名稱,為了避免大家對這部法律位階的誤解,將“條例”修改為“法”;二是要符合立法的規范性要求,《立法法》頒布后,對法律文件的名稱作了規范,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文件都稱為“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既要充分賦予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為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所必需的權力,使其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又要對警察權的行使作出更加嚴格的規范,防止權力濫用;既要使違法行為人受到必要的懲處,又要尊重和保護人權,特別注意防止因權力的不當使用甚至被濫用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害。
總體而言,這是一部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能夠適應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成就的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防止警察權的濫用、保護老百姓的生活質量是這部法律的主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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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像是高空拋物、學生欺凌、無人機隨意飛等新的社會問題不斷涌現,威脅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等。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亟須進行一次全面“大修”。
2025年6月27日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治安管理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一些危害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為公安機關執法提供法律依據。
一是將考試作弊、有關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組織領導傳銷、從事有損英雄烈士保護等行為增列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并給予處罰。
二是將以搶奪方向盤、毆打、拉扯駕駛員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高空拋物,違規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違規飛行“無人機”等增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給予處罰。
三是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依法治理學生欺凌,增加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
四是將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虐待老幼病殘人員,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增列為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并給予處罰;增加拒不執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誡書或者禁止性騷擾告誡書、違反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觸被侵害人、證人措施的處罰規定,切實保護有關人員人身安全。
五是將盜用、冒用個人、組織身份、名義招搖撞騙,娛樂場所和特定行業經營者不依法登記信息,非法安裝、使用竊聽竊照器材,非法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違規養犬、犬只傷人等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并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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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次“大修”引發公眾廣泛關注。2023年9月1日,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并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的一個月內,共有99375人提出125962條意見,創下近三年法律修改公眾參與人數之最。
為什么公眾參與熱情如此高漲?因為治安管理涉及人身自由(拘留)、財產權(罰款)、聲譽權(違法記錄封存)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范圍直接劃定了國家懲罰機制的邊界,公眾敏感度天然高于其他立法。
處罰程序是治安管理處罰工作的重要方面,對于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執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保障執法需要,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補充完善相關程序規定。增加規定:可以向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委托異地公安機關詢問、遠程視頻方式詢問;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提取或者采集有關信息、樣本;進行辨認;在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以及當場處罰且被處罰人無異議的可以由一名警察進行;在異地執行拘留等。
在規范執法活動方面,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總結近年來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成效和經驗,與行政處罰法修改等銜接,進一步規范執法活動。
同時,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保障正當權益和需求,體現執法人性化。增加規定,被決定執行拘留處罰的人,或者正在執行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等重要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或者出所;增加規定,詢問查證違法行為人期間,應當保證其飲食、必要的休息時間,以及其他正當需求。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提出的地點進行等。
此外,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作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此次修訂將一些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范圍,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治安案件辦理程序等方面內容。
此次修訂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校園欺凌等作出處罰規定,強化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還對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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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視世界各國法律體系,大多數國家幾乎沒有直接對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制度,但在我國法律體系里,治安管理處罰法始終以其獨立存在的歷史地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人民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實施后,將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這部法律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關聯十分緊密。相比現行的版本,修訂以后的法律條文由119條增加到了144條。增加的不僅僅是簡單的條數,更多的是貼合時代發展和治安管理新局面而作的調整,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增強法律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推動形成更加科學、合理、公正的治安管理體系,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服務新時代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大局。
2025年7月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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