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物品 來源:海關發布
海關行政處罰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4日當事人委托中山某報關有限公司向中山港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塑料水杯14488個、保溫杯12720個、小童背包5413個、水彩筆288套等15項貨物,報關單號碼為5721202402147*****,申報幣制為美元,申報總貨值1353642.39美元,2024年12月17日,當事人主動向海關披露幣制申報錯誤,實際幣制應為人民幣。當事人向海關申報不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出口退稅管理,導致可能影響多退稅款人民幣1089891.94元。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企業情況說明、主動披露報告表、報關單證、銷售合同、裝箱單證、發票、未退稅證明、營業執照及身份證明資料等主要證據為證。
鑒于當事人在海關發現其違法行為之前,主動向海關披露,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六條,參照《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0900元。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評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2017修訂)》四十一、幣制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本案實際幣制“人民幣”錯誤地填報成“美元”。
2、當事人的行為屬申報不實。海關依據根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違規行為。
3、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4、當事人具有主動披露的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之規定、以及《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八條第四項“主動供述海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減輕行政處罰”之規定,海關應當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5、《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申報不實部分貨物的價格、出口退稅率等因素,按照本裁量基準第三條規定的原則作出處理決定。”《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三條規定“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海關科處罰款人民幣10900元,約為多退稅款人民幣1089891.94元的1%,相較于前述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已屬減輕處罰。
6、那么海關對該案處罰是否恰當?筆者認為,并不恰當。依據《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第一條(三)項規定,“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違規行為,自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申報,于13日之后的12月17日主動向海關披露幣制申報錯誤,依法應當不予以行政處罰,而不是減輕處罰。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