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審認定為從犯,檢察院抗訴
抗訴機關:湖北省甲縣人民檢察院
抗訴內容:
甲縣人民法院以(2019)鄂XXXX刑初144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對于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的認定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明確將介紹他人虛開行為規定為四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實行行為之一,該行為不依附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或接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可直接認定為虛開行為并予以獨立定罪處罰,且從在案證據看,林某某是出于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林某某還提供“走賬”資金用于銀行資金流的空轉,并有多次介紹他人虛開的情形,從上述行為表現方式以及造成抵扣稅款的危害后果看,林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大,而且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不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
綜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提供銀行“走賬”資金,不應該認定為從犯,繼而導致對被告人林某某的處罰畸輕,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稅與罰短評: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分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因此,介紹他人虛開是與其他虛開行為處于平等的位置,一般情況下,可以說是與其他虛開行為不區分主從犯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介紹他人虛開都不能認定為從犯,對于雖具有介紹行為,但沒有實際參與商定開票的事宜,或者具有從屬性、被動性的,應認定為從犯。例如: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徐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該院認為:徐某某并未參與此后的具體虛開發票行為,且就現有在案證據,徐某某是否從中獲利亦難以認定,故被告人徐某某在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唐某某、康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該院認為:因二人在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方面都明顯表現出從屬性、被動性,從尊重客觀事實與刑事處罰的效果上考慮,可認定康某某、何某某與受票單位共同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成立自然人與單位之間的共同犯罪。其中,A公司、B公司是主犯,康某某、何某某是從犯。
因此,對于雖然是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沒有從中起到積極的撮合作用,只是牽線搭橋,沒有參與具體的開票事宜的,應爭取從犯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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