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確山縣公開宣稱村支書競選需具備“家族背景”和“經濟基礎”的消息引發熱議,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背后,折射出對基層治理邏輯的認知偏差。事實上,將“家族背景”“經濟基礎”作為競選門檻,既違背基層民主原則,也與現代治理理念背道而馳。
村支書作為村級組織的“領頭雁”,其核心職責是帶領村民發展致富、維護鄉村和諧,衡量其資格的首要標準應是德才兼備:是否心系群眾、是否公道正派、是否具備帶領發展的能力。若以“家族背景”為前提,本質上是將公共權力與宗族勢力掛鉤,極易催生“一言堂”“小圈子”,甚至為黑惡勢力滲透基層提供土壤。歷史與現實早已證明,宗族勢力主導的治理模式,往往導致資源分配不公、村民權益受損,最終破壞鄉村的民主與法治根基。
而將“經濟基礎”等同于“不會貪污”,更是毫無邏輯的荒謬論斷。廉潔與否,取決于個人的黨性修養、法治意識和制度約束,與經濟條件無必然聯系。現實中,不乏家境優渥者利用權力謀取私利的案例,也有出身平凡者堅守初心、兩袖清風的典范。以“經濟基礎”篩選候選人,不僅可能將那些雖家境普通卻德才出眾的人選排除在外,更可能傳遞“有錢就能當干部”的錯誤信號,扭曲基層民主的價值導向。
基層治理的生命力在于民主與法治。現代鄉村治理,靠的是依法依規辦事、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群眾擁護,而非“家族勢力”的壓迫、“經濟地位”的威懾。村支書競選必須嚴格遵循《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讓真正得到群眾認可、有能力有擔當的人脫穎而出。
鄉村振興需要的是心中有民、肩上有責的“領頭人”,而非倚仗家族勢力、憑借經濟優勢的“特殊者”。唯有回歸“選賢任能”的本質,才能筑牢基層治理的根基,讓鄉村在民主與法治的軌道上穩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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