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搬遷了,臭味沒了,水干凈了,檢察機關守護一庫清水功不可沒。”7月7日,人民監督員王慶對前來回訪的唐河縣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說。如今,漫步在唐河縣小(2)型五七水庫堤岸上,放眼望去,幾只白鷺掠過波光粼粼的水面,翅尖輕點處漾開碎銀般的光斑。
2024年12月,該院檢察官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群眾反映該縣小(2)型五七水庫承包人郝某,未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超出水產養殖范圍,圍墾水庫擅自開墾約8.7萬平方米,并與下游灌溉用水群眾產生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
經初步調查,該院確認群眾反映的違法事實存在。今年1月13日,該院決定立案調查。檢察官通過調取相關材料,發現除小(2)型五七水庫之外,還有18座小型水庫也存在類似問題。
該院遂啟動“檢察+法警+技術”一體化辦案機制,運用無人機航拍、三維建模等方式,測量出水庫面積和庫容體積,快速檢測水質和土壤污染程度,對全縣19座小型水庫逐一分析研判,最終發現存在圍墾水庫和擅自開墾土地的水庫11座、因養殖等原因水質被污染的水庫9座、損毀溢洪道的水庫1座。
該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厘清責任主體,先后對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3個鄉鎮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縣水利局履行庫區水行政執法職責,縣自然資源局履行土地地類核實、變更職責,3個鄉鎮政府履行生態環境等日常管護職責。
檢察建議發出后,相關職能部門在法定期間內整改并回復。該院趁熱打鐵持續跟進監督,與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3個鄉鎮政府先后召開聯席會7次,并實地調研督促整改,取得明顯監督質效。水庫范圍內約46萬平方米耕地,全部調整為有序退出的不穩定耕地,其中約20萬平方米已調整為水庫水面用地;開展水行政執法33次,對5座水庫周邊養殖場予以取締或易地搬遷;投入100余萬元改善水庫水質、維護管理用房。同時,對鄰庫區的21個村涉及的3000戶群眾開展水事法律法規宣講,簽訂不圍墾水庫、不污染水質承諾書100余份。
編后
該院以案件辦理為契機,明確小型水庫管理保護范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并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內容,規范線索移交、案情通報等具體流程。此類治理模式體現了檢察機關從“個案糾偏”到“提前預防”的監督理念轉變,符合新時代法律監督“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河南法治報記者 王海鋒 通訊員 牛凌云 馬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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