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一、事件經過
近日,安徽合肥。程先生為給朋友捧場,在當地一家理發店2年內充值了430多萬元,多次進行灌腸、針刺排毒后出現了身體不適。程先生表示,服務的都是年輕人,跪著說家里窮,連房租都交不起,全靠他們來養活父母。截至2025年3月,程先生卡內余額約170萬元,程先生要求退款遭拒。店方以“已報警”為由拒絕回應,并拒絕提供消費明細。”記者查詢該門店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該門店經營范圍僅為理發服務,并不涉及美容、養生等范圍,也不具備診療資質。
二、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根據報道,上述涉案門店經營范圍僅為理發服務,不具備診療資質,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關人員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違反規定非法行醫,涉案行為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非法行醫行為”的表述相對比較抽象,不易理解。經過檢索案例,筆者發現不少案例中對非法行醫行為的表述比較簡單,如:表述為‘某某在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情況下,在某室從事診療活動被查獲’。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因此,實務中,非法行醫行為可以通過判斷其是否具有“從事診療活動”的性質來認定,而判斷是否屬于“診療活動”可以通過尋找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或者經過相關部門鑒定來認定,進而判斷是否存在非法行醫行為。即使存在非法行醫行為,但要構成犯罪,還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情形,除第四種情形(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外,其他情形需要通過鑒定等方法得出結論。
本文所引用的新聞中,涉案行為人的行為屬于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非法行醫行為)。根據受害人表示,如:“其充值資金430多萬”,“多次進行灌腸、針刺排毒后出現了身體不適”,涉案行為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涉嫌非法行醫罪。也可能涉嫌詐騙罪,若同時構成非法行醫罪和詐騙罪,依照刑法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其他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①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②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③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④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⑤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①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②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③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④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內的醫療機構。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第二條 ,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案例分享
陸某非法行醫罪
2024年3月5日,被告人陸某帶領T縣陸氏姐妹醫療美容門診部醫生張X、護士紀X茹從Q市T縣到H市T區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活動。陸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的情況下,在天都國際飯店停車場的鉑爾曼菲移動智能美容艙車上,以皮下注射填充、深層注射填充的方式,為汪某、吳某、儲文倩等3名顧客實施太陽穴、下巴、鼻基底、嘴唇等部位注射填充玻尿酸或膠原蛋白,被H市T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當場查獲。2024年11月26日,H市T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陸某于2024年3月5日對3名顧客進行的醫療美容注射屬于診療行為。經查,陸某曾分別于2018年5月、2019年1月因非法行醫被太和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處罰2次。同日,H市T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將該案移送H市公安局T分局,該局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偵查,陸某于12月10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二次后,再次非法行醫,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判處:被告人陸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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