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山東蒙陰縣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則案例:徐某(女)與胡某于2023年1月登記結婚。2023年3月,二人舉辦婚禮,徐某母親在婚禮現場手持公示牌,牌上寫著:“陪嫁40萬元及轎車一輛”。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訴離婚,主張其母在婚禮上公示的40萬元及轎車系對其個人的贈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胡某辯稱,陪嫁財產系婚后取得,且未明確約定歸屬,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蒙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該行為系對徐某個人的贈與,并提交其母書面說明佐證。被告則認為贈與行為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公示牌未明確“僅贈與徐某”,應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本案中,徐某雖提供了婚禮現場照片視頻,但牌子內容僅載明“陪嫁”而未明確排除胡某的共有權。徐某母親出具的書面說明形成于訴訟期間,缺乏其他客觀證據印證其單方贈與意思,原告舉證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綜上,法院認定涉案40萬元及轎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 |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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