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網友咨詢:
離婚冷靜期新增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張岑琳律師解答:
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財產并不能一概認定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該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制度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我國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張岑琳律師補充: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的情形。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才會一起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時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的性質可以理解為以離婚為前提的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只有夫妻雙方最終辦妥離婚手續后,協議才生效。如果有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張岑琳律師
北京市東衛(南京)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有10年醫院一線工作經驗,現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務領域。成功經辦多起復雜案件,具有豐富實務經驗和獨特專業視角。憑借醫學與法學的雙重背景,能精準分析案情,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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