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guī)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36條規(guī)定:“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說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此規(guī)定進一步強調了鑒定書必須包含鑒定人的簽名或蓋章,以及相應的資格說明,這是確保鑒定意見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如果鑒定意見書沒有鑒定人的簽字,那么該鑒定意見在法律上將不具備證明力,無法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在刑事訴訟中,這可能導致證據(jù)不足,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在民事訴訟中,這樣的鑒定意見將不被法院采納。可見沒有鑒定人簽名的鑒定意見書是無效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然而,在審理一起聚眾持械涉惡案中,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書,依據(jù)的就是一份沒有鑒定人簽名和鑒定人資格且還不是最終結論的輕傷鑒定意見書。特別是該二位鑒定人不僅沒有法醫(yī)資格,而且就連被鑒定人都未見過,難怪遺漏了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傷殘六級的腦外傷綜合癥、面部中度毀容等多處重傷情。
在刑事訴訟中這本應是屬于證據(jù)不足,但在受害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卻連庭都沒開就枉法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裁定。
無簽名鑒定是否有效?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附民裁定按輕傷認定是否正確?對此天津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和北京華廈鑒定中心均給本案受害人出具了重傷鑒定,且該二份重傷鑒定的傷情也已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四終字第714號判決書等采信。
事實錯誤該否重審?互掐裁判該否糾正?無簽名鑒定該否撤銷?在長達二十年的時間里,該份無效鑒定竟引發(fā)了百份互掐裁判,堪稱是有史罕見,可為何在天津無人倒查?為何無簽名鑒定至今仍被認為是有效的定案依據(j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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