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先生于2015年購買國有土地上房屋,并于2016年辦理了不動產權證,證載面積為43.22平方米,使用性質為住宅。
2018年6月,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之內。2022年3月,區政府向李先生送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列明國有征收辦為房屋征收部門。
李先生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訴至法院后。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已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予以撤銷。2024年10月,李先生收到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2024年10月15日,李先生夫妻在上班的時候,在沒有簽訂任何拆遷補償協議,沒有領取任何補償款的情況下,房屋被強制拆除。待李先生二人趕回家時,二人被征收方控制人身自由并且被搶走手機。
二人沒有辦法,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進行拆遷法律咨詢,盛廷律師協助辦案。
盛廷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案涉房屋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區政府已經向李先生送達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在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沒有領取補償款也沒有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的情況下,李先生房屋被不明單位強制拆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列國有征收辦為被告,而通過訴訟已經獲知街道辦為強拆主體,同時追加街道辦為被告。
庭審信息
案號:(2024)粵7101行初5018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廣東某市鐵路運輸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廣東 某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某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
訴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陳杰律師
#鳳長俊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對本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規定。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前述規定,城市危險房屋的安全管理、監督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本案中,某街道辦主張其實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對案涉房屋采取排危治理而予以拆除的,但根據上述規定,某街道辦并不具有對房屋使用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定職權,也不具有對相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職權,其以危房為由實施本案的強制拆除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此外,案涉房屋雖已納入某項目的征收范圍,但原告尚未與相關征收單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原告對案涉房屋仍享有合法權益,即便案涉房屋屬危房,某街道辦應結合國有土地征收房屋相關程序妥善處理案涉房屋的拆除和補償事宜,而不能僅以排危為由徑行強制拆除涉案房屋,故某街道辦的強制拆除行為明顯不當。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