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紀委監委對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橋頭分局原副局長李鎮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鎮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以權謀私,“靠環保吃環保”,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環評審批、環保驗收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鎮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東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鎮海開除黨籍處分;由東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莞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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