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貴港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教練車登記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行業管理,規范教練車登記和使用行為,提高培訓質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于教練車登記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等規定要求,辦理使用性質為“教練”的車輛注冊、轉入、變更登記業務時,無論是燃油汽車或新能源汽車,均應當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確認為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駕駛教學的教練車。
二、關于教練車使用性質
對不屬于教練車的,不得辦理使用性質為“教練”的登記業務。
在上述標準執行前,我市對部分沒有教練車合格證的非專用教練車,經加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喇叭開關、輔助后視鏡后,辦理了使用性質為“教練”的登記業務。對這部分已經登記為“教練”使用性質的車輛,沒有達到報廢標準的,可以變更為非營運車。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7月16日
圖文:車管所
采編:甘 霖、李良意
責編:莫清清
審核:劉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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