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孫蕾)楊某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在非機動車道內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的李女士發生接觸,李女士倒地受傷,楊某見狀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后李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4年。李女士家屬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同時就本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楊某賠償李女士家屬203萬余元。
2024年12月,被告人楊某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與在非機動車道內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的被害人李女士發生接觸,后李女士倒地受傷,被告人楊某見狀駕車逃離事故現場,與李女士同行騎乘的家屬發現后報警。李女士隨即得到救治,數日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某駕駛未按規定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且楊某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全部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涉案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其因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楊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03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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