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多監護問題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成長,在生活照料方面,15%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生病或受傷時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照顧;親子關系上,30%以上與父母關系淡漠;家庭教育方式也存在諸多不當之處,30%的家長采取嚴厲方式教育孩子,11%的家長甚至使用不當懲罰手段”
文|《法治周末》,記者 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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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就輟學的未成年人小潤(化名),在社會上輾轉做過服務生、學徒、外賣員,因嫌工作累頻繁換崗收入并不多,主要靠父母接濟生活。由于好面子,他每月消費高達4000元至5000元,用于和朋友吃飯、打牌、購買香煙、服飾及摩托車,甚至與女友租房生活。小潤的父親長期在外打工,對其教育甚少,母親生病難以照顧他,且母親和爺爺奶奶對他過度溺愛,因家庭內部因教育理念不同常起爭吵,導致他對父母的管教充耳不聞。
初中時曾被欺凌的經歷,讓小潤結識了校外人員,無論在校內還是校外遇到沖突,他都習慣找“朋友”幫忙。步入社會后,他又結識了一些幫電信詐騙人員取錢的人,看到他們通過這種方式改善生活,小潤內心逐漸動搖。一次刷視頻時,小潤看到“跑腿一天工資1000多元”的廣告,便聯系上家,按其安排找被詐騙的老年人取錢,5天內取了5筆共計近40萬元,自己僅獲利1萬元,最終因涉嫌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這是在6月21日舉辦的“第四屆青少年法治發展論壇”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長曹曉穎分享的一個案例,她試圖通過這個案例勾勒出未成年人的典型犯罪軌跡。
該論壇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等機構主辦,論壇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與家庭保護成為重要議題。與會專家結合司法案例與教育實踐,揭示家庭監護缺失與犯罪誘因的深層關聯,提出司法干預、家庭支持的協同保護路徑。
通過論壇上專家和業界人士的分享,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實踐中,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侵權案件背后有不可忽視的家庭因素:未成年人吸煙、輟學、夜不歸宿等不良嗜好未被監護人正視,部分家庭甚至刻意袒護;不少案件暴露出家庭關系緊張、父母教育難以發揮作用的問題;父母陪伴缺失、親子溝通斷裂與離婚后撫養探視糾紛,似乎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出現具有潛在影響。
未成年人涉罪
背后多有家庭原因
曹曉穎在分享完小潤的案例后指出:“小潤在成長過程中存在吸煙、喝酒、輟學、夜不歸宿、不良交友等諸多不良行為,這其中存在家庭監管的缺失的問題。”
2024年,海淀法院梳理了近5年來審理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案件發現,被告人的家庭監護普遍缺位,近半數被告人來自單親家庭,1/3的人非父母撫養(多為留守兒童或由他人委托監護),近一半被告人有離家出走、夜不歸宿或長期獨自居住的經歷,且70%以上的被告人家庭關系緊張,父母教育難以發揮作用。
曹曉穎在案件審理中總結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侵權問題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特點:其一,未成年人存在諸多不良嗜好,然而監護人既未關注,也未進行正確引導或幫助戒除,甚至部分民事案件侵權人的父母發現孩子不良嗜好后,還會予以袒護包庇,在法庭調解或接受訓誡時,對孩子的不良嗜好仍不以為然,未給予足夠重視,此外學校對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也缺乏及時管理與教育;其二,家庭功能失調或教育方式不當是重要誘因,許多家長因忙于工作等原因陪伴未成年人不足,青春期時親子溝通不暢,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導致不良行為出現,而在撫養類案件中,離婚前后父母不能正確處理撫養探望問題的情況較為普遍,雙方不僅給孩子成長留下漏洞,還可能將對另一方的情緒強加給孩子,加之離婚前后阻礙探視、搶奪孩子等行為,使得未成年人教育被忽視。
當我們把視野從海淀法院放大到全國,也可以看到相關數據走向的一致性。
■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婦女兒童案件情況時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2021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為留守兒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為單親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為孤兒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許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關愛和教育。
■ 2024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第三批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指出未成年人涉罪背后多有不可忽視的家庭原因。
需對父母進行督促監護和家庭教育指導
在“馬某某、丁某某盜竊案”中,馬某某(女,16周歲)伙同丁某某(女,16周歲)在某酒店公寓房間內,盜走張某iPhone14Pro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8722元。后二人通過事先獲知的密碼,將張某手機支付寶內的1300元轉至丁某某支付寶,并將手機銷贓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馬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車門”方式盜竊現金640元及鞋子一雙。
相關部門調查發現,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親均存在家暴行為。馬某某因害怕父親打罵抗拒回家也無心上學,后經常在外打架、盜竊;丁某某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其自幼性格倔強,與老師爭吵退學后離家,跟隨母親和繼父生活。馬某某和丁某某結識后,因相似的家庭經歷形影不離。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挽救馬某某和丁某某,不僅需要對本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矯治,也需要對其父母進行有效的督促監護和家庭教育指導。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公安機關下發《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告誡書》,開展了子女再犯罪預防教育以及監護職責教育。
北京市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劉洋指出,2024年,40%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監護失職。
劉洋表示,諸多監護問題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成長,“在生活照料方面,15%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生病或受傷時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照顧;親子關系上,30%以上與父母關系淡漠;家庭教育方式也存在諸多不當之處,30%的家長采取嚴厲方式教育孩子,11%的家長甚至使用不當懲罰手段”。
視覺中國供圖
6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以下簡稱“白皮書”)。白皮書介紹,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結合辦案,針對性督促、引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共制發“督促監護令”31809份。
“大量‘督促監護令’的發出除了檢察機關的努力,還反映了監護失責的問題依舊嚴峻。”劉洋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編譯部副主任彭玉還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現“網絡誘導+家庭失能”的新特征。
“調研發現,未成年人實施電信詐騙、隔空猥褻等犯罪,多因接觸網絡不良信息,且家庭缺乏有效引導。曾經有案例,未成年人從抖音學習‘拉車門盜竊’技巧,其父母長期在外打工,對孩子上網行為完全失控。”彭玉說。
此外,彭玉調研發現,當前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案件發生在新業態領域:諸如私人影院、日租房、月租房、網約房、電競酒店等新業態場所,因監管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存在部門間“踢皮球”現象,加之監管規范化程度不足,導致未成年人在這些領域易陷入風險。
司法機關多維度構建未成年人保護閉環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未成年人保護研究中心主任代秋影從犯罪預防的角度提出了內在關系模式理論。
“6歲之前孩子與主要撫養人形成的關系模式,會對其一生的人際關系產生深遠影響。若一個人在生命早期未得到良好照顧,遭受嚴重忽視、虐待、暴力對待或拋棄,就會形成虐待與被虐待的關系模式。心理學中的強迫性重復理論表明,若沒有足夠的覺察和反思,此人此后人生中所有真實關系都會在這種內在關系模式下進行強迫性重復。例如,幼兒園護工傷人等事件,施暴者可能有悲慘童年且自身也是被施暴對象,在封閉環境中,當權力、地位或能力不對等時,因無法構建平等尊重的關系模式,便會重復以往的關系模式而成為施暴者。”代秋影說。
代秋影從審判視角將涉未成年案件分為矯治型、保護性、預防性三類:其一是矯治型案件,主要針對未成年被告人,因其成長環境遭嚴重破壞,需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及專門矯治教育措施開展矯正工作;其二是保護性案件,涵蓋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罪犯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案件以及涉未成年的民事行政案件等,當未成年人生活的家庭環境受到現實威脅時,需司法或其他外部保護機制介入;其三為預防性案件,包括涉未成年的監護、撫養糾紛、收養繼承等案件,以離婚案件為例,雖未必損害未成年權益,但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場景面臨變化,需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開展宣導性、普及性的典型教育指導,予以重點關注。
代秋影認為,涉未成年審判工作的未來發展需重點構建兩大制度:一是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需明確其法律證據地位,提升專業性以評估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可借鑒技術調查官制度保障專業性;二是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該制度可作為涉未成年人家事、民事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據,避免自由裁量權濫用,為少年司法理論研究和審判工作發展奠定基礎。
面對家庭監護缺位,司法機關正多維度破局。
■ 2024年8月,曹曉穎在審理兩起民事侵權案件時,發現涉案未成年人存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雖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但因不滿16周歲未執行。為防止未成年人從輕微違法走向犯罪,曹曉穎宣布矯治教育令,要求未成年人接受法治教育、文明上網等,并定期提交思想匯報。同時,針對家庭因素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家長履行監護職責。
曹曉穎表示,海淀法院的“雙令機制”,針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發出“矯治教育令”,同步向失職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
針對犯罪預防,彭玉表示要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有效性:“許多未成年人在實施嚴重不良行為前,已出現吸煙、夜不歸宿等征兆。山東省青島市陽城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電競酒店、網約房落實未成年人入住登記,從源頭切斷犯罪誘因。”
在被害人保護方面,她特別提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的創新實踐:“對于近親屬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該區探索‘特殊犯罪記錄封存’,防止犯罪信息影響孩子升學就業,這一做法已被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規范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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