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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四川雅安市聯合工作組對網絡反映黃楊某甜父親楊某在雅安工作期間涉嫌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了調查處理。同時,對網絡關注的“天價耳環”等情況進行核實。
經查,楊某于2010年10月報名參加雅安市2010年公開招錄公務員考試,在2011年2月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的錄用考察及在雅工作期間,存在故意隱瞞違法生育二孩問題(2011年1月,楊某夫婦二孩在深圳市龍崗區出生;2013年8月,楊某夫婦二孩在司某霞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上戶)。依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本應給予楊某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處理,由于其已辭聘,且違法生育相關處罰規定已清理和廢止,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能再對其違法生育二孩問題和故意隱瞞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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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育相關處罰規定已清理和廢止,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能再對其違法生育二孩問題和故意隱瞞行為進行處理。
這里的“處理”顯然應當為“處罰”,畢竟“處理”包括立案調查和處罰兩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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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眾所周知,我國的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較以前有重大調整,顯然應當從舊兼從新、從舊兼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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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個專業術語: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施行以后,對其生效前發生但尚未處理完畢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新法施行前發生但尚未處理完畢的違法行為,是按照新的法律規定來處理,還是按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問題。法律如果能夠溯及既往,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能溯及既往,就是沒有溯及力。
我國《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第10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5
我們知道,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而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在2026年1月1日之后也有一個溯及力。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溯及力未作特別規定,因此應當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實踐中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對本法施行前發生但尚未處理完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按照本法來處理,還是按照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來處理的問題。應當根據立法法的上述規定,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來處理,即本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按照本法處理較輕的,則適用本法。具體來講,自2026年1月1日起,對本法施行前發生但尚未處理完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情形處理:
第一,如果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適用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處理,即使本法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應處罰。
第二,如果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本法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適用本法處理。
第三,如果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和本法均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沒有超過追究時效的,適用2012年《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本法規定的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處理。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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