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職業的重要標志,具有權威性、嚴肅性和專用性,非法持有和使用必將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公安局迎賓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非法持有警用裝備案。
典型案例
2025年7月12日,武川縣公安局迎賓派出所對轄區重點區域開展全方位排查工作。在檢查租房屋及流動人口時,發現轄區居民王某非法持有警用裝備,當即查處交通指揮棒1個、警用肩燈1個、警用胸標1個、手銬2副、警帽1頂、警用報警器1套,收繳管制刀具2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武川縣公安局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處罰,對其非法持有的警用裝備予以沒收。
法律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武川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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