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一起由于“遛狗”引發糾紛,法院判決被狗咬的男子賠償狗主人1萬余元的新聞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據媒體報道,此事發生于2023年10月2日,狗主人為53歲的女子羅某,被咬傷男子為58歲男子吳某。
事發當日,羅某與女兒帶著6只狗(其中1只為前一天撿的流浪狗)到新疆昌吉州吉木薩爾縣天地園遛狗。
在公園內,正在打電話的吳某腿部被狗咬傷,吳某撿起石頭打狗時,與狗主人羅某發生爭執,繼而動手。
圖片來源于網絡
吳某打了羅某的臉部,羅某揪住吳某的衣領不放,并朝吳某臉上吐口水。
事后,羅某經醫院診斷顯示:
“上唇外傷、右上中切牙冠折2mm、左上側切牙松動Ⅰ°”,后分別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7日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醫院治療,均顯示牙齒受傷。
吳某除了打狂犬疫苗之外,在醫院住院治療8天,被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律失常、陣發性心房顫動、陣發性心房撲動、房性心動過速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吳某應該對毆打羅某導致其面部受傷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但由于羅某同樣存在過錯,認為吳某承擔責任的比例以60%為宜。
法院判決:
吳某向羅某賠償11588.65元,羅某向吳某賠償1584.31元。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而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已經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吳某的上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
“咬了吳某的狗到底是羅某的狗還是那條流浪狗,雙方有不同的表述?!?/p>
但有一點很明確,流浪狗是被羅某用車帶到公園來的,并且沒有采取任何約束措施。
流浪狗咬了人,羅某的責任也跑不掉。
況且,根據《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
不僅如此,條例里還規定:
外出遛狗要為狗掛犬牌、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為體(肩)高超過35厘米的犬只戴嘴套。
不知道羅某在遛狗時,做到了其中的幾條?
很顯然,羅某帶著6只狗進入公園,單從數量上就已經遠超《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條例》“每戶限養一只” 的規定,更別提未束牽引帶、未給大狗戴嘴套的硬傷。
因此,無論吳某是被流浪狗咬的還是被羅某的狗咬的,羅某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法院判決,很多網友也表示了質疑,感覺對被咬傷的男子罰得重,對狗主人卻太寬容了。
有人講,難道不考慮沖突發生的原因嗎?
先是狗咬了人,才會引起人打狗的問題,如果狗被打以后,狗主人沒有謾罵或者言語激怒男子,還會被打傷嗎?
此外,既然當地有規定“一戶只能養一只狗”,那其他5只怎么處理,為什么沒有通報?
公園有沒有禁止遛狗的規定,除了流浪狗,其他5只家養犬有沒有牽繩、戴嘴套,這些情況為什么都沒說?
從各方面來看,吳某被判承擔60%責任都明顯過重了。
有網友認為,從對羅某造成傷害的程度來看,吳某的舉動確實有些“防衛過度”,承擔過錯責任也沒錯。
但是法院對羅某的處罰太過于“輕微”,有些讓人不能理解。
實際上,法院也僅僅是能對雙方的傷害情況進行責任判定,羅某養狗的違規行為,還需要有關部門出面調查處理。
不能雙方都賠了錢就了事,對羅某超出數量養狗,有沒有辦理犬證,外出遛狗有沒有按規定掛犬牌,以及有沒有拴繩和戴嘴套等行為,要查清楚,有問題嚴肅處理。
此案的爭議之處,不僅是賠償數額的“不公”,更多的還應該是對養狗行為的反思上。
從日常生活中發生的諸多問題來看,“限養”、“束繩”、“戴嘴套”等法律條款,往往只是停留在了紙上。
再加上處罰太輕,根本沒有引養狗群體的重視。
養狗市民與不養狗市民,一再發生糾紛,這很值得引起社會的思考。
我們應該怎么正確對待“養犬”這件事?
既要尊重養狗人的正當權利,更要以保護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為前提。
簡單說,大家都守規矩,那就各自安好。
可如果有一方總是挑戰社會的忍耐底線,早晚會把自己的路給走窄了。
實際上,很多狗主人的做法,對狗狗也是很不負責任的。
狗嚇到人、咬傷人,它是動物沒有頭腦思考,可狗主人難道不想想,犯了錯的狗可能會被處理掉嗎?
再看看越來越多的流浪狗,又是被誰拋棄的?
之后,曾有網友戲稱,如果能把治理摩托車、電動車的態度用來治理養狗亂象,估計早就給整治好了。
確實,越來越多的地方不讓寵物狗進入,不就相當于給電動車劃了“禁行區”嗎。
杭州、文山等地對遛狗時間作出嚴格限制,不就是養狗人路越走越窄的最好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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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紅星新聞:女子帶6只狗入公園,男子被狗咬打傷女子 法院判男子承擔6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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