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微博上有這樣一個帖子。
賬號名為“周瑜也沒錯”的網友,稱自己在廣州擠地鐵的時候, 在地鐵上“沒掏、沒摸、沒動、沒硬、沒射、沒說話、手舉起來”,就被法院以判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六個月。
在他的微博中,隨后發出了一些并不完整的法律文書。
作為一名對強制猥褻類案件有較深刻認識和較豐富辦案經驗的 資深LSP,我來聊一下我的看法。
1、沒有見到法律文書全文,無法做出相對準確的評價
這位網友提供了關于他的案件的法律文書的文號:
一審:(2023)粵0106刑初1230號
二審:(2024) 粵01刑終623號
申訴:(2024) 粵01刑申200號
但是,根據上述文號,我在裁判文書網上并沒有找到相關的司法文書全文。
當事人也僅僅提供了一部分文書。
很遺憾,僅僅根據這一部分文書,是無法對案情做出相對準確的判斷。
2、根據部分文書內容,做一些推測
從當事人提供的部分法律文書來看。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
監控視頻及截圖、簽認材料、調查報告及情況說明認定:
(1)2023年7月21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跟隨受害人1移動至地鐵車廂中間,緊貼被害人1,同日19時44分許,被告人雙手握著中間扶手,身體緊貼被害人1,且神情怪異,后將手放被害人1肩膀附近,瞇眼緊貼被害人。同日19時47分許,被告人依然緊貼被害人1,并將雙手搭在被害人1背后,期間被害人1感覺異常,多次回頭看被告人及側身躲閃被告人,同日19時50許,被告人在京溪南方醫院站下車;
(2)2023年7月21日20時07分,被告人貼在被害人2身后,并將右手搭在被害人2右肩,同日20時10分許,被害人2移動身位,被告人跟著移動并緊貼在被害人2身后,同日20時11分,被害人在燕塘站下車。
從法院的表述來看,以下幾點估計是法官做出判決的依據:
第一、涉及時間較長
從文書來看,涉案時間從19點40分開始,到20點11分結束,長達30多分鐘(涉及犯罪的時間約為14分鐘),如果算強制猥褻罪的話,14分鐘的時間,也會被認定為從重情節。
第二、涉及受害人較多
從 文書來看,受害人有兩人,一名受害人下車后,當事人又繼續對另一名受害人實施犯罪行為,這顯然也是從重情節。
此外,文書中沒有提到兩名受害人的年齡,如果有受害人的年齡低于18周歲的話,那屬于強制猥褻未成年人,法定從重情節。
第三、客觀證據種類較多
從文書來看,認定犯罪的證據種類包括: 監控視頻及截圖、簽認材料、調查報告及情況說明。由此可見,至少在客觀事實這一塊,是沒有什么問題的。那可能有問題的是什么?那就是主觀故意。
第四、推斷犯罪主觀故意的合理性
從當事人在微博的陳述來看,他并不認可自己有強制猥褻的主觀故意, “沒掏、沒摸、沒動、沒硬、沒射、沒說話、手舉起來”,只是因為地鐵內比較擁擠,導致身體上的挨挨碰碰,女性誤以為被硬物頂臀,所以報警被強制猥褻。
那么,在當事人否認強制猥褻犯罪主觀故意時,法官又是憑什么推斷出當事人存在犯罪主觀故意的呢?
我想,除了受害人的陳述外,主要還是綜合各項證據,對被告人體現出來的行為的不合理性。
一名男子,在擁擠的地鐵上,跟隨兩名女子。
第一個,10分鐘,“跟隨女子移動,緊貼女子,雙手握著中間扶手身體緊貼女子且神情怪異,后將手放女子肩膀附近,瞇眼緊貼女子,緊貼女子并將雙手搭在女子背后”
第二個,4分鐘,“到被告人女子身后,并將右手搭在女子右肩,跟著移動并緊貼女子“。
如果確實存在上述客觀行為,再加上兩名女子關于“硬物頂臀”的陳述,法官推定被告人有強制猥褻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心確認,也不是不能理解。
3、是否有申訴成功的可能性
我覺得還是有的。
第一,當事人上訴、申訴,在網上堅決喊冤的態度,讓人覺得,事情可能并不簡單。
當事人如果委托有經驗的律師,看到所有文書以及案卷材料的話,從中發現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堅持申訴,還是有希望的。
第二、法官的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我認為還是有所欠缺。
法官認為:“被告人在地鐵車廂乘人多擁擠之機,用生殖器頂蹭被害人臀部,系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
我并不完全認可這一觀點。
強制猥褻罪,突出的就是強制性。
這與一般猥褻行為的區別,就是是否給受害人形成明確的心理威懾。
最高人民檢察院內部的檢答網,對強制問題是這樣解釋的。
“需要對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能使受害人達到心理上的震懾或壓迫的方法。”
如果純粹就是利用地鐵擁擠,隨波逐流,用生殖器去頂蹭被害人臀部,我認為這樣的行為并不屬于“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能使受害人達到心理上的震懾或壓迫的方法。”,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最多只能算是一般猥褻。
最后,我再次重申一遍。
以上僅僅是根據部分法律文書做出的推測,在沒有見到完整的法律文書和證據前,無法對本案的性質做出具備法律參考價值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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