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已去世近二十年,兄弟倆卻因征收款的繼承問題對簿公堂。原因來自于多年前的一紙協議,約定了誰照料母親,誰繼承房子。子女間協調達成的遺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已故的陳阿婆居住在黃浦區,擁有一間私房,并育有五個子女。二十多年前,陳阿婆因突發疾病癱瘓在床,需要有人貼身照料。遵照陳阿婆的意愿,五個子女協商并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由幼子小伍負責母親的全部生活照料及相關費用,包括住院費、醫藥費、喪葬費等,陳阿婆的退休工資則用于資助另一名無生活來源的子女。作為回報,該私房由小伍一個人繼承,其他子女放棄繼承。
不負所托,小伍悉心照料母親生活起居五年直至其病逝,并承擔了全部喪葬事宜及費用。
2019年,該私房面臨動遷,小伍卻和兄弟三明產生了糾紛。
除三明外,其他兄弟姐妹都表示當年因為時間和經濟原因未能盡到贍養義務,認可依照協議小伍應當獲得全額補償款。然而,三明卻否定了當年協議的效力,認為在母親生前自己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要求與小伍平分征收補償款。小伍無法認同,遂訴至法院。
除了三明,其他子女均不愿與小伍對簿公堂。承辦法官及法官助理跨前一步,主動前往其他子女的住處,經過談話后法院還原了事實全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協議是法定繼承人對個人期待利益的合法處分,協議是有效的,確認由小伍分得母親名下私房的全部征收補償款,駁回三明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黃浦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孫娜表示,本案裁判并非是簡單的法律適用,而是深刻彰顯了法律對誠信與孝道的雙重守護,以及法治與德治的深度融合。
其中,案涉協議效力作為本案審查的重點要點,法院結合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違背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等要素綜合審定,作出協議有效的認定。一方面,體現了法律對誠信行為的保護,小伍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承擔了贍養義務,并履行了生養死葬的責任,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履行義務者應享有相應的權利,避免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不公平現象。另一方面,肯定了孝道的重要性,弘揚了中華民族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倡導子女應盡贍養義務。
通過本案裁判可窺見,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約定,維護契約精神,這也有助于激勵更多人承擔家庭責任。在人口老齡化加劇、農村“空巢老人”的問題突出的背景下,傳遞出明確的司法態度,法律不會縱容“坐享其成”的投機心理,也不會讓盡孝者“流汗又流淚”。
(當事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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