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模擬技術“出庭”還原案發現場
最高檢第一評議組
在內蒙古開展出庭評議活動
“你聲稱人不是你殺的,那你身上是否沾有血跡?”
“既然你說沒有沾血,為什么值班室的電燈開關上會留下你的帶血指紋?”
7月10日9點,高某搶劫案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赤峰市檢察院檢察官烏日罕作為公訴人出庭指控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評議組成員全程旁聽庭審,并對出庭檢察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評議,赤峰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偵查人員受邀參加。
起訴書指控,1997年10月1日,被告人高某提前踩點并購買尖刀,于當夜潛入某銀行翻找財物,被發現后擊打2名值班人員,繼而持刀將其全部殺害,劫取現金2萬余元后逃離現場。
記者了解到,案發后,偵查機關在現場提取到多枚可疑指掌紋等痕跡,但受當時偵查能力、技術水平所限,一直未能偵破此案。直至2023年8月,現場提取的指紋與高某比中,高某被抓獲歸案。案件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時效,但考慮到社會影響依然嚴重,經內蒙古三級檢察機關逐級報請,最高檢決定對高某涉嫌搶劫罪核準追訴。
開庭前,記者曾問及該案指控難度,烏日罕表示由于此案為陳年積案,當年的勘驗等證據標準與現在相比存在差距,且高某在穩定供述十余次后,又翻供稱實施殺人行為的另有其人,辦案難度很高。
“我沒有持刀殺人,人是高某乙殺的。”“指控的搶劫數額不對,不能排除現場有第二個人。”“該案已經過了二十多年,指控證據并不充分。”……庭審現場如烏日罕所料,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堅稱還有“同案犯”高某乙參與作案,而這名“同案犯”已經去世多年。針對獨自作案還是共同作案,控辯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對事實的認定,不能只盯某一證據,要結合全案證據,高某有罪供述中關于殺人行為的描述是非親歷不可知的。”公訴人準備了庭審各階段的“預案”,從訊問時,便織下了一張環環相扣的“網”。舉證質證時,公訴人全程采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全面展現事實證據。為更好還原案發現場,公訴人還制作了3D模擬演示圖,高某進入現場后行蹤軌跡、提取痕跡物證位置清晰明確,有力回擊了“現場存在第二個人作案”“兩人均戴手套作案”等諸多虛假供述。
庭審持續4小時之久,最后公訴人表示,高某搶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將這樣一起案件選為評議案件,足見公訴人的勇氣,采取多媒體示證和制作3D模擬演示圖,使指控更加有力。”評議組成員、江蘇省連云港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高彥鋒提示公訴人,舉證時可以按照證明目的分組出示證據,效果會更好。
“一個謊要用七個謊來圓,運用連鎖效應,針對謊言設計‘七個’訊問問題,接連發問,犯罪嫌疑人會自亂陣腳。”評議組成員、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霍冰華表示,公訴人精心制作“三綱一書”,分類整合證據、分組舉證,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突發情況精準準備“預案”,足見功底扎實,同時,他還針對庭審訊問提綱設計向公訴人提出意見建議。
評議組組長,江蘇省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俞昕水認為,好的公訴人都是在庭上淬煉出來的,陳年積案疑難復雜,公訴人庭前準備充分,庭上表現可圈可點,比較好地完成了任務。他勉勵公訴人要在崗位中不斷學習、不斷成長,要能辦案、會辦案、辦好案,要始終牢記職責使命,以“三個善于”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于瑩瑩 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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