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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JRT Trust 呈現 OnePlus 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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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律框架下,當遺囑內容與家族信托契約的分配規則發生沖突時,法院的判決核心在于探究委托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圖、審查文件效力優先級,并協調法律沖突。以下是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主要依據及實務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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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與管轄權原則
1.遺囑效力優先性
根據香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如書面簽署、見證等)方為有效。若遺囑明確指定了遺產分配方式,原則上優先于其他非正式安排。
例外情形:若信托契約已通過書面形式設立且資產完成轉移(如資金注入信托賬戶),則信托財產獨立于遺產,不再受遺囑支配。例如宗家的案例中,18億美元信托資產是否完成法律隔離成為爭議焦點。
2.跨境法律沖突協調
香港法院對本地資產有專屬管轄權,境外資產需依財產所在地法律處理。若遺囑與信托涉及不同法域(如內地與香港),法院需審查:
1)信托契約是否滿足成立地法律要求(如香港《受托人條例》要求書面形式);
2)遺囑是否符合作出地法律(如內地《民法典》要求見證人無利害關系)。
案例體現:宗家的案例中,香港法院暫停審理信托糾紛,等待內地法院對股權性質的認定,以避免裁決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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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判決的核心考量因素
當遺囑與信托沖突時,香港法庭通常按以下層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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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范與實務建議
為避免遺囑與信托沖突,高凈值人士可采取以下措施:
1.文件銜接
在遺囑中明確援引信托文件關鍵條款,并建立同步修訂機制(如遺囑變更后即時調整信托契約)。
示例:若遺囑排除某受益人,需在信托契約中同步刪除其受益資格,避免歧義。
2.司法管轄區適配
跨境資產采用“一國一策”:
1)境內股權:通過遺囑+法定繼承明確分配;
2)境外資產:設立離岸信托并約定適用香港法律。
在信托契約中設定“管轄條款”和“法律適用條款”,減少沖突。
3.證據保存與程序合規
信托設立需保留書面契約、資金注入憑證及法律意見書;
遺囑見證人應包含無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如律師),避免高管或家族成員單獨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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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家案例的啟示
遺囑缺陷:宗父2020年遺囑由公司高管見證,可能因“利害關系”影響效力,且未涵蓋境內股權,留下爭產空間。
信托漏洞:口頭承諾的離岸信托缺乏書面文件,導致18億美元資產性質模糊(家族信托 vs 公司資金)。
后果:雙線訴訟可能引發矛盾判決——香港若頒布禁止令凍結信托資產,而內地判決股權歸宗女所有,則跨境執行將陷入僵局。
香港與內地法律在繼承與信托領域的差異對比:
結語
香港法院在遺囑與信托沖突中,優先以書面文件效力和財產法律屬性為判決基礎,兼顧委托人真實意愿與受益人衡平保護。宗家案例警示:財富傳承需“陽光化”制度設計——跨境資產應通過書面信托+公證遺囑協同規劃,并提前披露安排以減少家族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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