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電站施工現場塵土飛揚,A電力公司的項目經理攥緊銀行拒付通知,面對B風電公司突如其來的保函索賠,他意識到這張薄薄的保函背后竟是一場價值千萬的信用危機。
2024年,云南省某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中,施工總承包方B風電公司與分包方A電力公司簽訂勞務合同。A電力公司向銀行申請開立以B風電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載明“見索即付”“無條件付款”等條款。施工期間雙方因工程進度產生爭議,B風電公司向銀行提交表面相符的索賠單據,銀行依約付款。A電力公司認為B風電公司虛構違約事實,向法院起訴主張保函欺詐。
01 案件核心爭議
A電力公司主張:
B風電公司明知其已按約施工卻惡意發起索賠
索賠構成《獨立保函糾紛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欺詐情形
要求法院認定索賠無效并返還賠付款項
B風電公司抗辯:
獨立保函具有單據化特征,其索賠文件符合表面相符原則
基礎合同爭議不影響保函獨立付款效力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駁回A電力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裁判理由包括:
保函性質認定
案涉保函載明“見索即付”“無條件付款”條款,符合《獨立保函糾紛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獨立性特征,屬于獨立保函而非從屬性擔保。單據審查標準
B風電公司提交的《保函索賠通知書》與保函文本表面相符,銀行付款行為符合獨立保函“先付款,后爭議”機制要求。欺詐例外排除
雙方基礎合同履行爭議不屬于法定欺詐情形。A電力公司未能舉證證明B風電公司存在偽造單據、虛構違約等欺詐行為,不符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欺詐例外適用條件。
03 法律焦點分析
(1)國內獨立保函的合法性爭議終結
《獨立保函糾紛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國內交易中適用獨立保函,一方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主張保函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該條款首次統一國際國內獨立保函效力規則,承認金融機構開立的國內獨立保函效力,是順應我國經濟發展、完善信用保障制度的現實需要。
(2)獨立保函與擔保法的本質區別
獨立性原則
獨立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開立人僅審查單據表面相符性,不介入基礎合同履行爭議(《規定》第六條)。非擔保法屬性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獨立保函“不屬于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不適用民法典關于保證的規定(《規定》第一條、第三條)。
(3)欺詐例外的嚴格適用邊界
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將欺詐情形限定為:
虛構基礎交易單據
偽造索賠文件
法院/仲裁已認定基礎債務無效
受益人確認債務人無違約仍索賠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司法實踐對欺詐認定采用“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規定》第二十條),2024年朝陽法院案例表明,基礎合同爭議本身不構成保函止付理由。
(4)市場主體的風險防范路徑
開立人資質限制
僅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開立獨立保函(《規定》第一條),排除普通企業開立獨立保函的效力。保證金質權規則
開立保證金符合特定化及移交占有條件的,法院可凍結但不得扣劃(《規定》第二十四條)。
風險提示:獨立保函雖提升交易效率,但“先付款后爭議”機制可能加劇申請人風險。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單據審查策略及欺詐例外條款制定風控方案。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俞強律師執業13年來專注商事金融糾紛領域,其團隊對獨立保函、信用證等金融擔保工具的風險防控構建了系統的實務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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