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桐城市殯葬領域專項巡察整改要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本)、民政部等16部委《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18〕5號)、《安徽省農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設指南》(皖民務字〔2019〕35號)等法規文件,結合我市殯葬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桐城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征集時間:2025年7月18日—2025年8月17日
征集方式:tcsmzjbgs@126.com
聯系電話:0556-6210105,18010700577
通訊地址:桐城市民政局(望溪東路 <中醫院與中華職校十字路口向東200米左右> )
桐城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
桐城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本)、民政部等16部委《關于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18〕5號)、《安徽省農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設指南》(皖民務字〔2019〕35號)和《安慶市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桐城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桐城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殯葬管理的原則是: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保護環境,革除封建迷信的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人員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臺人員,華僑,以及外國人的殯葬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的殯葬改革工作,落實具體工作措施。
公安、市場監管、衛健、發改、資規、人社、住建、生態環境、城管、林業、統戰、融媒體等部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部門協同、綜合執法,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自治組織等在殯葬服務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條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各社會團體、組織應進行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導公民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本地殯葬工作需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制定殯葬設施建設規劃。
公墓等殯葬設施,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七條建設殯儀、骨灰堂,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置農村公益性公墓,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殯葬設施,應當依法辦理林業、資規、生態環境和其他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第八條公墓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的原則,建設在荒山或瘠地上。
禁止在鐵路沿線、公路(國道、省道)沿線、通航河道兩側沿線,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開發區、住宅區、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內興建墓地。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深埋,不留墳頭。
建設用地內的墳墓,建設單位應通知墓主在規定期限內認領火化安葬,遷入公墓或深埋不留墳頭。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九條農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鎮、街道為單位設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為單位設置。在自然條件不具備建公益性公墓的地方可建骨灰堂(樓、廊、墻、亭)。
農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恢復、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條骨灰堂、公墓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證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
墓穴占地單穴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一條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個使用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0年。使用周期屆滿,可以辦理續用手續并交納維護管理費用;未辦理續用手續的,由骨灰堂、公墓的運營單位收回,并對骨灰妥善處置。
第十二條禁止出售活人墓,但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購買的和為無子女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的除外。
禁止非法買賣、出租穴(格)位。
第三章 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凡在本市死亡的,遺體均應在市殯儀館火化,嚴禁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
外地人員在本市死亡的,遺體應在本市火化。特殊原因須將遺體運出本市的,必須經死者遺體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完善相關交接手續后由殯儀專用車輛外運并火化。
第十四條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禁止在太平間內舉行殯儀活動。
第十五條遺體的火化,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在醫院死亡的,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
無名尸體的火化,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和火化通知書辦理。
在外地死亡的,憑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
第十六條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在3日內火化,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7日。對患有甲類傳染病、炭疽病和高度腐爛的遺體須經消毒和嚴密包扎后,立即火化。
無名尸體由公安機關通知殯儀館接收。公安機關作出鑒定并辦理火化手續后,由殯儀館火化。公安機關需要保存,保存期超過7日的,其逾期冷凍防腐費用由公安機關先行墊付,其他費用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先行墊付。公安機關查明尸源的,費用由責任者或死者親屬承擔。
非正常死亡的遺體需要暫時保存的,應當存放在有防腐設備的殯儀館,存放期不得超過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所需費用由提出申請的單位或個人預先繳納,責任明確后由責任人承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處理的,由殯儀館在公安機關協助下對遺體進行強制火化。
交通、交警部門加強對社會車輛的管理,嚴禁社會車輛從事遺體運輸業務。
第十七條辦理喪事活動應當文明、節儉、遵守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衛生和交通管理等有關法律規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在辦理喪事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在公共場所搭設靈棚、舉行悼念儀式。禁止沿街燃放鞭炮和沿途拋撒冥錢等行為。杜絕鬧喪行為。
治喪服務期間,禁止電子禮炮車、播放哀樂的殯儀服務車輛在實行交通管制的重點旅游景區通行。
第十八條骨灰應安葬在公墓、骨灰堂(樓、廊、墻、亭)。大力倡導樹葬、花葬、草坪葬、水葬(飲用水源除外)、深埋不留墳頭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四章 殯葬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殯葬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殯葬操作規程,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施整潔、完好,做好環境保護和衛生防治工作。
殯葬服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增強服務觀念,提高服務質量,實行規范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二十條殯葬服務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經發改部門依法核準并公布,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殯葬服務場所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或者銷售、使用封建迷信殯葬用品以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加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民政、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禁止生產、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
遺體包裝用品、骨灰盒等喪葬用品不得在批準的經營場所以外生產、銷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住建、資規、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實施本辦法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墳墓、埋葬遺體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殯葬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擅自土葬的,責令其親屬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死者是國家職工的,其生前所在單位拒支喪葬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喪事活動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公安、城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拒絕、阻礙有關管理部門執法或者借喪葬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墓穴占地超過規定面積的,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生產、銷售棺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實施辦法,屬于公安、市場監管、衛健、城管、生態環境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殯葬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責編:木子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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