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現代豪門深陷繼承的漩渦
千年前宋代法官的判筆
早已寫下耐人尋味的答案
在“夫權至上”的宋代,丈夫在世時,妻妾對丈夫的財產皆無話語權;而丈夫離世后,寡妻依法享有夫產管理權,寡妾卻身處法律灰色地帶——她們的權利依附于“妻權邏輯”,于是妻妾分產成了一件異常復雜的事。
若遇“戶絕”(廣義指未分家者死亡無子,遺妻妾女),宋代司法對家產“承分”的審判,實為一場血緣、身份與法理的殘酷博弈……
本文正文摘選自新版
柳立言 著 趙晶 修訂
因篇幅所限,內容有所刪減。
只就夫、妻、正式的妾三者來說,當夫在世時,無論是妻或妾,她們對夫產和立嗣是沒有多少權利的(以下簡稱妻權和妾權),理論上均由夫做主,即使讓她們參與甚至主持,也是出于夫的授權。夫死之后,諸權落在寡妻之手,只有妻也不在,才輪到妾。
宋代的妾權正是如此:寡妻的權利是法有明文的,而寡妾是法無明文的,只能比擬。根據妾權不能超過妻權的邏輯,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寡妻沒有的權利,寡妾也不可能有,但寡妻享有的權利,寡妾未必沒有,其有無、大小和多寡均要根據實際的案例來分析。
宋代文獻出現“妻承夫分”“子承父分”和“女承父分”,本來的意思都是代位承分,那個“分”字是指丈夫和父親從上輩遺產里所“應分到的份額”(他那一份),不是指丈夫和父親本人的“遺產”。
寡妻享有對夫產的權利,其來源是她作為妻的身分,不管她是否有子,或是否是諸子的生母,但假如妾也享有對夫產的某些權利,其來源究竟是妾的身分還是生母的身分,是必須分辨的,因為嚴格來說,假如她是以生母的身分行使諸權,那么她是管不著非親生子的,亦即她的權利是不完全的,而當她沒有兒子時,便可能一無所有。
宋 《宋高宗書孝經馬和之繪圖》(局部)
在同居共財制度下,父亡母在,諸子仍不得別籍異財,但寡母可以決定是否生分。唯一的寡母若是庶母,大抵仍可讓諸子(含親生及非親生子)生分。……
南宋初年有一件分產案,似乎可看到成年的嫡長子與庶母并存時,庶母沒有不分家的權力。
劉下班之妻郭氏生下長子拱辰,妾生下二子拱禮和三子拱武。劉下班和郭氏先后去世,三兄弟約在孝宗淳熙十二年分家,拱辰主其事,將父親的遺產作三份均分。
假如分家時寡妾尚存,便有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分家似乎不須寡妾的同意,亦即父亡庶母在,諸子仍可分家。
第二,如何分似乎全聽嫡長子安排,庶母無權干預。
第三,遺產由三子均分,沒有庶母的份,例如沒有給她安置養老田,故庶母當是由親生兩子供養,并非由所有兒子供養。
這三個問題,都逐漸得到立法者的響應。
東晉 《女史箴圖》(局部)
個人認為,妾子或庶子有著清楚的法定繼承權,而且是與嫡子均分,是宋代法律史的普通知識了。……實際上,不幸分不到父產的,既有妾子,也有被嫡生長兄侵漁的嫡生幼弟,也有被妾生弟弟欺負的嫡生哥哥,但他們可以憑著宋代“兄弟均分”的法律保障,爭回應得的父產。……
無論如何,寡妾通過兒子享用夫產是不成問題的。但是,假如真的只是母憑子富,我們就不能說寡妾擁有對夫產的受養權,因為那實際上是源自她兒子的繼承權,她所享用的,實際上是兒子繼承的份額(亦即兒子在養她或她在吃兒子的),而不是她自己承受的份額(亦即亡夫在養她或她在吃亡夫的)。
寡妾究竟是在吃兒子的還是在吃亡夫的,可從兩方面解答:一是無子之妾能否承受夫產?二是有子之妾在吃兒子的同時,有沒有因為“妾”的身分,也在吃亡夫的,亦即同時吃兩份。十分遺憾,我們雖然知道解答的方法,卻沒有很多解答所需的史料,以下只有四個案例,且限于南宋時期。
第二案也在南宋初年。
“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死而妻女存。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官沒其貲,且追十年所入租。部使者以諉迥(程迥,1163年進士),迥曰:‘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
我們可看到妻與妾對夫產承受權的巨大差別。
假如是妻,便可名正言順地承受亡夫的戶絕財產,行使保管權和教令權,養育孤女,且可替亡夫選立繼承人來繼承夫產和香火。
但是,一旦官府發覺承受者不是妻而是妾,便認為應將夫產充公。既然夫產從一開始便要充公,寡妾自然不得使用,故官府要回溯過去,要求寡妾交還十年來所有來自夫產的收益。這不但否認了寡妾的受養權,而且剝奪了女兒對戶絕財產的承受權,孤女寡母一無所有,如何過活?如何辦嫁妝?
這明顯是不對的判決,故交給程迥再審。
程迥推翻了初審,但也沒有把夫產交還寡妾,而是依戶絕法交給女兒,使之成為女兒的私產,由女兒供養妾母。假如女兒在獲得戶絕財產之前或稍后便去世,妾母將無人供養,遇到這個情況,便把女兒應得之分交給妾母。
個人相信,妾權不能超過妻權,妾母得到女兒之分,應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當歸所生母”的“歸”字,只能釋作“交給”而不是“歸屬”。無論如何,在南宋初年,寡妾只能吃子女的私產,不能吃亡夫的遺產。
本案引申出的問題,自然是沒有子女的寡妾怎樣辦?子女在供養妾母期間去世,妾母怎樣辦?
元 《賢后事跡手卷》(局部)
到了今天,寡母與子女均分夫產,
跟宋代不同之處有二:
一是寡母所得之比例應多于宋代(上文妾與二子均分應是特例);
二是寡母對所得擁有所有權,可帶走改嫁,遠勝過宋代的使用權,不能帶走改嫁,要留給亡夫的繼承人。
相同之處亦有二:
一是讓寡妻和妾得到一份獨立的養老之資,不必仰子女鼻息;
二是讓她們吃亡夫的遺產,不是吃子女的私產。這想法和做法,確是宋代就有了,而且不但適用于妻,還適用于妾。
明 《百美圖卷》(局部)
夫產無繼承人(戶絕財產)
死而無子謂之絕后,假如死者已有獨立的戶籍,便謂之戶絕或絕戶,不妨稱之為狹義的戶絕。假如死者未有獨立的戶籍,但出現好像代位承分的情況,即死者在父祖別籍異財之前已經去世并且絕后,只遺下妻妾和女兒,死者一房亦謂之絕戶,不妨稱之為廣義的戶絕。
絕戶通常面臨兩個問題:香火繼承和財產繼承,兩者息息相關,但亦有不立嗣的,以下側重對財產的分析。……
不言可知,夫戶絕而有妻,夫產由妻保管,讓她立嗣來繼承夫產,輪不到妾保管,只有夫妻俱亡,寡妾對戶絕財產才有權利可言,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亡夫連女兒都沒有,二是亡夫有女兒,全部或部分是妾所生。
情形1:戶絕無女。
周德沒有繼承人,只遺下妾阿張。數年之后,阿張改嫁,并將周德的遺產獻給縣政府當作學田。
周氏族人不服上訴,執法者李文溪(1226年進士)認為有理,指出“嫁出妾以主田獻入官,亦無此法”,并把官學教訓一頓說:“學校,教化所出之地,諸友平日講明義利之辨,于取舍必不茍;理所不可,雖千鐘若將浼焉,(周德田產收入)壹拾伍碩之微,于續食何補,而忍犯不韙乎?”下令把學田交還族人周起宗,“以立周德之后”,即由他負責替周德立嗣,并且指出,“起宗雖非周成親生子,畢竟從小抱養,況其有子,可以繼周德之絕”,似乎有意讓起宗把某位兒子入繼。
執法者還故意將判決“榜縣學前,仰周起宗前來本司,供合立嗣人名,以憑給據。帖縣日下撥田還本人,責領管業。阿張系出嫁妾,不合妄以主家田獻入官,勘杖六十,照赦免斷”。
我們看到四點:
第一,至遲至南宋后期,守節的寡妾對亡夫戶絕遺產享有保管權,當然包括她的受養權。在保管期間,她可以使用田產的收入,但不能將田產出賣或典押。……
第二,寡妾對夫產沒有所有權,一旦改嫁,便要交還,不能隨嫁。……
第三,寡妾對夫產享有保管權的主要作用或目的,是讓亡夫將來的繼承人來繼承。……
第四,入繼者的生父跟寡妾一樣,只能保管遺產(“管業”),不能擁有,待入繼者成年,便要交出讓他正式繼承。
清 《送親圖卷》(局部)
情形2:戶絕有女。
對寡妾甚至寡婢來說,最大的轉變,是從南宋中期開始,執法者應用“諸戶絕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財產并聽為主之條”,使寡妾對親生女兒承受的父產(可以是全份)享有保管權和教令權,直到女兒去世、成年或出嫁。此法讓寡妾對親生子女所承父產的權利,從法無明文變成法有明文。
在前述南宋初年楊大烈戶絕案里,有女無子的遺孀被發現是妾之后,第一位執法者要把她使用了十年的夫產全部充公。
第二位執法者程迥雖然推翻了初判,但也沒有把夫產還給寡妾繼續使用,而是全部判給女兒:“大烈死,貲產當歸其女;女死,當歸所生母可也。”他沒有應用“諸戶絕人有所生母若祖母同居者,財產并聽為主”的法令,但似乎可以看到,寡妾可借著所生母的身分,保管女兒承受的父產,直到她成年或出嫁,如是出嫁,所承父產自是隨嫁去了。假如在保管期間女兒去世,寡妾便繼續保管。
日本 《長恨歌圖》(局部)
所以,在理論上,寡妻有權承夫分,乃有權替夫立嗣;寡妾假如無權承夫分,自無權替夫立嗣,但寡妾假如有權承夫分,是否就表示有權替夫立嗣?目前沒有寡妾代夫承分然后立嗣的案例,只能探討寡妾替戶絕之夫立嗣。
在前述南宋初年楊大烈戶絕案里,有女無子的遺孀被發現是妾之后,第一位執法者要把她使用了十年的夫產全部充公,寡妾無權承受,自不能立嗣;第二位執法者程迥雖然推翻了初判,但也沒有把夫產還給寡妾繼續使用,而是全部判給女兒,寡妾無權承受,自也不能立嗣。
若單就此案來看,很容易推論出寡妾無權承受夫產和無權立嗣。
但是,在前述南宋中期的周德立嗣案里,無兒無女的寡妾阿張一直使用夫產,其實跟嫡妻的權利差不多,她明知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故在再嫁時就獻給官學,而最后執法者判決這些財產要用來替周德立嗣。
那么,究竟是阿張有權立嗣而不愿,還是無權立嗣?站在“雖異姓,(三歲以下)聽收養,依親子法者,何也?國家不重于絕人之義”的立場,連立繼的異姓子都可視同親子,繼承全份夫產,那么寡妾要替亡夫立嗣,恐怕不是沒有可能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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