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加強檢察、公安機關在查辦刑訊逼供案件中密切配合的通知
(199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高檢會〔1993〕2號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總政保衛部:
近年來,全國公安、檢察系統廣大干警積極努力,忘我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但是也應看到,由于極少數人法制觀念、群眾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業務素質低,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時有發生刑訊副供行為。1990年9月6日,喬石同志對此作了重要批示:"刑訊逼供嚴重的案件,務必堅決查處,依法懲辦,這也是處理隊伍不純,加強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1992年1月13日,喬石同志又批示:"執法犯法、刑訊逼供,甚至致人嚴重傷殘或死亡的,應該依法處理,不能聽之任之。"對查處刑訊副供案件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喬石同志的批示精神,有效地制止刑訊逼供案件的發生,維護檢察、公安機關聲譽,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檢察、公安機關在查辦刑訊副供案件中密切配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辦理刑訊逼供案件中,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公安、檢察機關要互相支持、協同配合,及時查處。發案單位應主動報案,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掩蓋、推脫或設阻干擾。
二、執法辦案中,發現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發生重傷或非正常死亡的,應當立即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送受傷者到醫院救治的同時,發案單位應當負責保護好現場。檢察機關為查明案情,需要進行人身或尸體檢驗時,應當組織法醫進行鑒定。如公安機關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報請雙方的上級機關會商解決。必要時,亦可聘請權威部門做出鑒定結論。
三、檢察機關依法對刑訊逼供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前,要向發案單位的主管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執行,并積極做好發案單位及被告人家屬的思想工作,防止引發意外事件。
四、檢察機關要依法辦案,不枉不縱。對于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重大刑訊逼供案件,不僅要查處直接責任人,而且對那些失職或縱容包庇刑訊逼供行為的領導人,也要視情節、后果,依法追究責任。對公安、檢察干警在依法執行公務中的正當防衛行為,要依法切實給予保護。
五、公安機關發現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可向本級檢察機關提出,或向上級檢察機關反映。檢察機關應當認真進行核查,妥善處理。
六、對因刑訊逼供罪被免予起訴、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的被告人,其主管部門應當作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理,不能不了了之。
七、對因刑訊逼供誘發的群眾鬧事事件,檢察、公安機關要協助黨委、政府做好疏導和思想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八、對刑訊逼供案件的查處,一般不要公開報道,可在內部通報,有些典型案件還要在內部較大的范圍通報,以起到教育作用。
九、查處干警中的徇私舞弊、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案件,也應當按此通知精神辦理。
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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