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定程度上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問題;如今,刑事訴訟監督正不斷向高質效履職校準‘航向’。”一位來自四川的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
這不僅是他的個人感受。事實上,一場提升刑事訴訟監督能力的機制完善行動,正在檢察機關全面推進。多位采訪對象均認為:提升刑事訴訟監督質效的核心引擎,在于構建一套植根實踐、銜接順暢、運行高效的制度體系。這不僅關乎監督效能,更決定了檢察履職能否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從“偶然發現”走向“常態履職”
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一取消三不再”決定后,很多地方辦案數據注的“水”被擠了出來,直觀體現是相關數據出現大幅波動。與此同時,記者也發現,北京市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辦案數據均保持相對穩定,此為何故?
據了解,2015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國率先創建執法辦案管理中心。隨后,北京市檢察機關及時跟進加強監督,逐步實現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全域全覆蓋,后在此基礎上設立了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
在此過程中,針對監督職能分散的問題,北京市檢察院于2016年成立立案監督和監督調查部,集中負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工作。今年3月,該院在刑事檢察工作指導小組下,還設立了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等專業化小組。
這也與全國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經驗交流座談會的有關要求相契合:“各省級檢察院要成立專門的辦案組負責偵查監督工作,市級檢察院和案件量較大的基層檢察院,一般應當有專人專崗負責偵查監督工作,做到相關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高質效法律監督不是卷數據卷出來的,而是與專業化機制的設立與完善密切相關。
在安徽,省、市級檢察院均成立了刑事訴訟監督專班,不斷完善上下一體、連接貫通、協同履職機制。截至今年5月底,安徽省立案監督、糾正漏捕漏訴基層檢察院空白點環比下降71.4%。
在四川,瀘州市檢察機關安排專人跟進監督意見落實情況。對于偵查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整改不到位、以“格式化”回復敷衍整改等情形,檢察機關會通報給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在江蘇,已有105個檢察院有專人負責偵查監督工作,通過明確的職責分工,確保監督從“偶然發現”走向“常態履職”。
各地檢察機關的探索雖路徑各異,但其內核高度一致:以制度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建設破局,使刑事訴訟監督從“偶然發現、被動應對”走向“常態開展、主動作為”。
這不僅僅是機構職能的重新組合,或人力資源配置的優化,更是一場深刻的監督履職機制變革。
向真正的“善為之”監督不斷邁進
今年2月,最高檢在調研檢察偵查工作時發現,多地在前案評查中發現偵查線索,又以檢察偵查為手段,通過追根溯源、“由人糾案”,推動原案及關聯案件的監督糾正。
“前案評查、同步偵查、監督糾錯”的一體化辦案機制,有利于充分發揮刑事檢察全過程參與、全流程監督刑事訴訟的優勢,形成刑事檢察與檢察偵查部門協同履職的良好態勢。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檢查與評查工作規定(試行)》,推行“每案必檢”機制。“各級檢察機關要以此為契機,用好案件質量檢查評查手段,結合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案件辦理特點,探索建立符合訴訟監督案件特點、規律的評查檢查辦法。”全國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經驗交流座談會也對此作出明確要求。
把案件質量檢查評查和蹲點式調研相結合,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監督的質量管理,安徽省檢察院也邁出了探索步伐。
6月中旬,安徽省檢察院組織蹲點檢查小組來到某基層檢察院開始首輪蹲點調研。蹲點檢查小組說明來意:“幫助找出制約刑事訴訟監督的短板、痛點……”該院根據檢查重點,主動提供2024年以來辦理的不起訴、捕后不起訴、捕后輕緩刑等案件的卷宗。
李某某故意傷害案,辨認過程沒有見證人在場;楊某某盜竊案,偵查人員找到被盜財物后,沒有履行勘驗、扣押手續,直接將被盜財物返還給被害人……蹲點檢查小組詳細閱卷,與案件承辦人交流后,一個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被挖了出來。
實踐中,一個客觀情況是,受近年來行政機關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等影響,行刑銜接工作成為當前刑事訴訟監督中的一個短板。據統計,今年1月至5月,全國檢察機關建議行政機關移送案件量同比下降54.42%,為2018年同期建議行政機關移送案件量的15.6%。
如何從推動建設法治政府、助力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的高度,把行刑銜接工作抓出成效?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檢察院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與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形成“稽查案件必溝通,溝通案件必指導”的工作方式,推動行刑雙向銜接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山東省檢察院依托府檢聯動,與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海洋局等部門會簽行刑銜接協議14份,督促做好線索移送等工作,防止以罰代刑。今年以來,該省檢察機關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人,同比穩步上升。
這些探索表明,檢察機關在持續做好個案糾偏的同時,向著構建系統性、協同性的監督機制邁進。這種機制變革的重要意義,不在于一域一地的創新,而在于以制度化的確定性,廓清監督職責邊界,優化監督協作生態,向真正的“善為之”監督不斷邁進。
以人民群眾的切實感受
衡量監督質效
刑事訴訟監督機制的深層演進,其起點與終點均在于:能否讓公平正義以可感、可知、可信的方式,抵達每一名訴訟參與人,抵達關心公平正義的人民群眾?當法律監督成為權利救濟的有效渠道,司法公信力便自然生長。這一點在被寫入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的案例——王某誹謗立案監督案的辦理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該案被害人遭受誹謗長達10余年,曾嘗試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向公安機關報案、提起刑事自訴等途徑維護權益,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雖然獲得民事勝訴卻未能執行、選擇報案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提起刑事自訴卻被法院駁回。
“我們在受理線索后,經調查核實發現,王某僅憑主觀猜測,惡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詆毀他人聲譽,情節嚴重,涉嫌誹謗罪,且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情形,符合刑事公訴的條件。”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趙杰告訴記者,該院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經法院審理,王某因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趙杰拿出一份《網絡誹謗案件立案監督工作辦案指引》向記者介紹:“這是我們梳理有關網絡誹謗案件辦理經驗后制定的指引,明確了自訴轉公訴網絡誹謗案件的證據收集和審查要點。”
這是各地檢察機關將個案經驗升華為普適性規則,為類案監督提供規范化指引的一個范例,也是落實最高檢黨組對加強刑事訴訟監督提出的“注重以點帶面”要求的一個生動注腳。
除了洞察個案共性,以類案治理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關切,多地檢察機關還推動一體融合監督履職機制的完善。
記者采訪了解到,重慶市檢察院對重大監督事項一體研判把關,指導基層檢察院從“限高老賴”騙購飛機票的小案,挖掘出假冒軍人證件類案監督線索,斬斷制售假證灰產鏈條。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聯合民事檢察部一體部署,深化虛假訴訟監督線索摸排和雙向移送,推動糾正虛假訴訟生效民事裁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監督的機制“深犁”,像一場靜默卻深刻的革命,犁除的是監督力量分散、效果隨機的痼疾,深耕的是監督行為規范、協同高效的“沃土”。由機制創新驅動監督質效躍升,正成為檢察機關激活刑事訴訟監督動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徑。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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