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下簡稱《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10號,以下簡稱《解釋》),于2025年7月23日正式發布,并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解釋》的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執行局負責人。
問題1: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中的爭議引發的訴訟,結合本次《解釋》出臺,請談一談人民法院圍繞“嚴格依法規范執行、審執協同前端化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來,為維護群眾利益,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的難點、痛點和堵點,提出工作舉措,嚴格依法規范執行,做深做實前端糾紛化解。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強化立審執協調配合解決執行難,推動形成整體合力,不斷優化立審執協調配合工作機制。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全國法院部署開展執行工作規范提升三年行動,確定了包括規范執行實施與執行審查銜接等27項規范執行重點環節,一步一個腳印,協同推進執行工作規范提升。此次出臺《解釋》,進一步優化機制,凝聚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合力,提升矛盾糾紛前端實質性化解效能。
第一,爭議前置化解,強化審執協調。做好矛盾糾紛前端化解工作,建立審執協調機制、凝聚起內部合力是必要保障。執行異議前置化解工作扎實推進,才能真正助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等各項工作全面提升。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一就是審執協同發力,推動矛盾糾紛在執行程序中的異議審查階段妥善化解,各方當事人均較為滿意,也未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體現了審執協調配合的工作成果。
第二,明確規則適用,審判兼顧執行。近年來,全國法院執行條線不斷加強執行規范化建設,取得積極成效。但是,在涉及案外人異議等案件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規則不明、審執協調配合不暢問題。《解釋》進一步暢通案件審理與執行程序銜接,明晰案外人、執行當事人,以及拍賣、變賣買受人等各方主體的權利范圍、救濟途徑等,避免因規則不清而在執行程序引發新的爭議,衍生異議、復議等執行審查類案件,助力執行程序進一步嚴格依法規范。
第三,審執協同發力,做實實質解紛。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涉及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等主體利益,矛盾較為突出,“案已結”而“事未了”、“處理沒問題,問題沒解決”等情況在部分案件中仍然存在。此次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統一了裁判尺度,執行環節也將持續加強釋明和引導,根據可預見的處理結果,在解除查封或者繼續執行前,執行部門、審判部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共同做好對申請執行人、案外人的釋法說理工作,把判后履行作為工作重點,真正在執行環節實現定分止爭。
問題2:執行異議之訴作為新類型案件,當前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存在管轄確定難,關聯訴求一攬子解決難現象,《解釋》在減少管轄爭議、一攬子實質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等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但是司法實踐較為復雜,人民法院為了強化執行、便利執行,會采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等措施,也會存在多家法院對同一財產采取執行措施、財產處置權由首封法院依法向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移送等情形。按照《解釋》第一條規定,這些情形下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向提出執行異議時負責執行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解釋》第二條規定,爭議財產上有多輪查封的,應當以首先查封中和查封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同時,盡可能了解掌握對同一財產采取執行措施的其他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將其列為第三人。以便人民法院一攬子解決案外人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多重查封的問題,防止當事人多頭提起訴訟形成矛盾判決,或者又引發衍生糾紛。
關聯訴求一攬子解決的問題,涉及案外人針對查封財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同時,還可能要求確認查封財產歸屬,或者請求辦理過戶手續等。因缺乏明確的規定和制度安排,實踐中,一方面,此類關聯訴求往往被以種種理由拒之門外,或者在判決中未得到明確回應;另一方面,為對抗執行,案外人在異地法院起訴并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強制執行也較為常見。對相關訴求合并審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可以防止程序空轉,遏制虛假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也是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推動“案結事了人和”的重要舉措。《解釋》第四條對案外人提出確權請求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一并處理進行了細化規定。《解釋》第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不宜合并需要分別立案的外,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返還原物、返還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等給付請求的,原則上可以合并審理。與此相對應,《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等條款規定,商品房消費者、被征收人等起訴請求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依法予以支持。《解釋》的程序條款和實體條款相互配合,有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問題3:《解釋》在穩定預期、化解風險,保障商品房消費者權益,提振市場信心,引導規范市場行為等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1995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立了期房預售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基于消費者的利益屬于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的利益屬于經營利益應當退居其次的理念,首次明確了商品房消費者權益可以對抗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原則。不動產屬于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資料,在執行程序中優先保護商品房消費者,對于增強人民群眾對法律公平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2021年1月1日,該批復在《民法典》頒布后的司法解釋清理中廢止并不意味著商品房消費者權利的消失,審判實踐多參照《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9條規定處理。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批復》,重申上述原則精神,切實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穩定各方預期,提振房地產市場信心,防范化解房地產風險。對于期房預售中的交易監管、預售資金監管、不動產登記等環節存在的問題,《解釋》從風險“去存量”“減增量”兩個方面著手細化落實穩定預期、化解風險工作:
一、風險“去存量”方面。對于所購商品房系用于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商品房消費者,《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從保障房屋交付請求權和價款返還請求權兩個方面予以規范。《解釋》第十一條對商品房消費者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并對其房屋交付請求權予以保護:一是明確“所購商品房系用于滿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家庭”一般是指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以家庭為單位考察房屋的持有狀況。“居住生活需要”應不再限于家庭唯一住房,并可涵蓋改善性住房。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二和案例三就體現了《解釋》的上述精神。二是嚴格付款條件。《解釋》強調消費者權益的取得必須支付對價,避免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維護申請執行人權益。《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為依據,支持商品房消費者辦理過戶登記,保障其房屋交付請求權。
消費者購房價款返還請求權的保護與房屋交付請求權的保護在邏輯上具有一致性。因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歷經長時間的期待之后房屋無法交付,可能讓消費者承受更大的損失,其個人的生存和生活亦可能由此遭受巨大沖擊。在此前提下,應支持消費者從執行中取回購房款。對此,《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商品房消費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無實際交付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請求在變價款中支持其價款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風險“減增量”方面。為推動減少生存權與抵押權利益出現沖突和競爭,引導、鼓勵購房人采取法律賦予的風險防范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非常重要,進而達到房地產市場穩預期、交易風險“減增量”的效果。《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對不動產買受人向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交付價款 、將價款交付執行以及辦理預購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告登記形成排除執行的效力進行了規定。房屋爛尾導致購房者集體維權,根源在于實踐中預售資金未得到有效監管。從落實配合完善預售資金監管制度要求出發,鑒于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具有特殊性,在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的前提下,買房人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排除監管賬戶相應購房款的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已將價款交付執行的購房人,面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債務人的強制執行時,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購房人交付法院執行的價款,可以由執行法院予以發放申請執行人以代替被執行人清償相應債務,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的條件已經具備。在此基礎上,相應的主債權可以視為已獲清償,案外人有權主張排除優先債權的執行以及請求按套注銷抵押登記。房屋買受人依法進行預告登記的,可以排除他人通過交易、強制執行等方式取得物權登記的可能性,故 預告登記權利人 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處分的,應予支持。預告登記權利人證明其已符合辦理物權登記條件,如新建商品房完成權屬首次登記并已符合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案外人可以確定的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僅因查封不能完成物權轉移登記,可以請求排除包括查封措施在內的強制執行,以掃除其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障礙。
綜上,《解釋》通過類型化處理的規定,力爭實現風險“去存量”“減增量”,維護消費者權益穩定市場預期,支持、引導、鼓勵消費者采取法定防范風險手段規范交易行為、推動權利公示,進而提振市場信心,落實“更大力度推動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的要求。
問題4:針對近年來出現的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濫提執行異議,并通過虛假執行異議之訴逃廢債務、逃避執行,進而破壞社會誠信、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防范?
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對民事訴訟誠信原則作出規定。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發布典型案例、加強審判指導、建立預警機制、強化部門協作等多種方式,刑民并進、多措并舉、聯合施治,重拳懲處各類虛假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0月30日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八條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
執行異議之訴旨在為真實權利人提供執行救濟,發揮著保護案外人民事權益、保證執行公正的重要功能。現實中,個別被執行人試圖“鉆制度的空子”,為了規避執行、拖延執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提供虛假證據,捏造事實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企圖規避執行,此類情形應嚴厲打擊,確保執行救濟制度不被濫用,真正將有限司法資源用于保護需要救濟的實體權益。對此,《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偽造證據,或者單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實,以執行異議之訴妨礙依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嚴格審查案外人異議所依據事由發生原因、時間、地點、真實內容和法律性質,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占有、使用等實際權利,權益取得是否導致被執行人責任財產重大不當減少,案外人經濟狀況、支付對價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雙方是否存在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應認真查明案外人相關情況的具體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對執行標的進行實地查看、入戶調查,并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同時,人民法院應建立并不斷完善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線索移送會商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司法制裁與刑事制裁,有力打擊虛假訴訟不法行為人。《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致使執行標的無法執行或者價值減損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通過上述規定,將案外人等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權益的民事責任予以明確。
近年來,逃廢債務手段不斷翻新,逃廢債務行為趨于隱蔽和復雜,其中,不動產租賃成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虛假訴訟高發的領域。債務人為達成逃廢銀行貸款的目的,通過虛構租賃關系,串通案外人主張租金已一次付清或已經通過以租抵債形式付清,或者倒簽租賃合同延長租期、降低租金等,以對抗執行債權。由于租賃權成立并不以租賃合同的登記為生效或者公示要件,被執行人利用租賃合同的內部性,與承租人惡意串通,通過事后虛構租賃合同,降低租金、延長租期以幫助承租人達到長期、低價承租不動產的目的,并從中牟利。此種行為勢必影響租賃物的司法處置價格,進而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質上也是一種逃避執行的虛假訴訟行為。對此,《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真實承租人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才能排除不帶租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對帶租強制執行提出異議并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在案證據查明系虛假訴訟的,依據《解釋》第二十一條予以處理,彰顯司法權威,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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