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雁北
修訂價格法在2023年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起草的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正草案既保留了價格法的基本框架和主體內容,又結合改革、調控、監管實踐,創新價格治理方式方法,有幾點值得關注。
一是從實際出發,修訂價格法正當其時。
1998年實施的價格法,將價格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20多年來,價格改革不斷深化,價格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需要完善基礎性法律規定;一些價格運行中出現的新問題,需要在法律層面明確制度規則、豐富治理工具、提升治理能力;價格工作不斷演進,一些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客觀上需要上升為法律制度,為做好價格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修正草案緊緊圍繞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所需,結合上述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修法方案。
二是堅持穩中求進,進一步完善政府定價制度。
從內容看,修正草案保持了價格法的章節框架穩定,集中修訂各方面共識度較高的內容,以修正案形式推進修法,可以凝聚最大共識,提升修法效率。其中,關于政府定價制度的修訂條款,秉承穩中求進的原則。
隨著我國價格改革的深化,政府定價范圍基本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定價基礎制度規則逐步完善,定價程序也愈加規范。價格法實施以來,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定價制度的實體和程序作出細化規定,關于具體定價范圍、權限、程序等在《中央定價目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中都有具體規定。修正草案也吸收了政府定價實踐中的成熟做法,將具有普遍重要性的規定納入價格法條文之中。
本次價格法修訂的一個亮點,就是確認政府定價可以由制定具體價格水平轉為制定定價機制,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水平,可以通過制定作價辦法、規則等定價機制確定”,使政府定價方式更加多樣化,且明確了定價機關可以通過制定定價機制來確定政府定價的范圍和水平,從而更加靈活反映市場供求變化。另一個亮點是將成本監審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進一步夯實了成本監管的法律基礎,提高政府定價行為的科學性。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不正當價格行為監管制度。
我國的價格改革是一個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過程,在放開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同時,也在同步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從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市場價格合理形成。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正常的價格波動是市場自身調節機制在發揮作用,但市場失靈則可能導致某一類商品或服務價格異常波動,因此,對市場價格的監管不可或缺,對價格監管方式改進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我國價格法對市場價格的管理、監督需要通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得以實現,這一規制邏輯應予以堅持。價格法是通過對市場價格行為的調整來穩定市場價格秩序,其中規范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核心制度設計之一。修正草案結合實踐需要,完善了關于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串通、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并將部分條款的規制范圍由商品擴大至服務。同時,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發生重要變化,需要價格法對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為進行規制,以回應監管實踐需求,這是修正草案特別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原因。
值得關注的是,為貫徹落實去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要求,修正草案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訂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該條款的修訂,將低價傾銷的適用范圍從商品擴展至服務,適用主體從交易中的賣方擴展至制定定價規則的第三方,為加強低價傾銷執法、整治“內卷式”競爭提供了法律支撐。
總的看,修正草案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提出了完善價格法律制度的系統方案,有利于提升依法治價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更好維護市場秩序、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對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本報記者劉志強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25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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