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都高度重視價格工作,2023年,價格法修訂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4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止至8月23日。
修正草案共10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一是結合政府價格管理方式變化,明確政府指導價不局限于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形式。二是結合政府定價從定水平向定機制轉變的實際,明確定價機關可通過制定定價機制,確定政府定價的水平。三是根據近年工作實踐,明確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進一步加強價格成本監管。四是隨著互聯網發展,政府聽取意見形式更多樣,新增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聽取意見方式。
來源:視覺中國
(二)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一是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二是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三是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四是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
(三)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一是調整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二是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者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
對于燃氣行業在內的公用事業企業而言,由于通常所具備的自然壟斷屬性,因此其價格、收費活動的合規開展離不開各類價格政策,也離不開《價格法》這一在價格方面的“基本法”的調整。同時,此次《草案》的修訂內容也有諸多方面與公用事業企業息息相關。
一方面,《草案》完善了政府定價方面的相關內容。就價格管理方式而言,《草案》明確規定了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水平,可以通過制定作價辦法、規則等定價機制確定,進一步豐富了管理方式的多樣性。同時,鑒于成本監審對于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性,《草案》也將拒絕按規定提供成本監審、調查所需資料也納入了價格處罰范圍當中,公用事業企業的價格合規管理過程中應當關注。
另一方面,《草案》加強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制。其中尤為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將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者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也納入了不正當價格行為當中,此后該等行為或將受到《反壟斷法》與《價格法》的雙重規制。同時,對于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也進一步提高了處罰標準,最高或將面臨5萬元的處罰。
近年來,燃氣行業因價格收費違規出現的處罰案例時有發生,所面臨的監管力度也在逐漸加強,在未來《價格法》修訂完成后,包括燃氣行業在內的公用事業企業在價格合規工作方面又將有什么新的挑戰和要求呢?值得保持關注。
綜合天然氣與法律、界面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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