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搭乘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損害的,應對其自身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在飲酒駕駛人和無償搭乘人均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如何酌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2022年9月,文某駕駛車輛搭載同村村民邱某一同參加婚宴。文某在婚宴期間存在飲酒行為。婚宴結束后,邱某亦搭乘文某車輛返回。文某行駛至某鄉鎮村道時,車輛駛出路外導致側翻,造成文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邱某前往當地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肋骨骨裂、多處軟挫傷、陳舊性肺結核,檢查治療花費1353元。豐順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文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無責任。事后,邱某將文某的法定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豐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均無異議,予以確認。邱某無償搭乘文某的車回家,在享受無償幫助的同時,應當承擔因接受無償幫助而帶來的風險。邱某在明知文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搭乘文某的車輛,置自身于危險狀態,主客觀方面均存在一定過錯,應對文某酒后駕駛行為引發的損害后果承擔適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酌定邱某對自身損害承擔40%的責任,遂判決文某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向邱某賠償829.8元。本案一審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本案審理根據具體案情,從情理法角度出發,依法判決無償搭乘人對自身損害承擔部分責任,減輕善意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本案裁決結果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有利于維護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對倡導誠信、友善、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積極意義。
當風險與利益并存
案件審理應體現法治與德治
好意同乘又稱為“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是互幫互助、善意施惠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生動體現。考慮到駕駛人的善意和無償等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對好意同乘歸責原則、免責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好意駕駛人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責任。好意同乘本身就蘊含著一定的風險,無償搭乘人在享受無償幫助的同時,理應承受因接受無償幫助而帶來的潛在風險。
交通事故責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認定當事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而應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合法合理的認定。就本案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駕駛人作出負全部責任的認定,但因本案是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認定書于本案應是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而不能僅依此來認定涉案當事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民法典雖然對好意同乘歸責原則、免責事由作了明確規定,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理由,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本案駕駛人飲酒后仍駕駛車輛,雖是無償搭載原告,但此搭載行為顯然已將原告置于嚴重危險之中,是導致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對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害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法律法規明文嚴禁酒后駕駛行為的情況下,明知駕駛人在駕駛車輛前存在飲酒行為,應當能夠預見駕駛人酒后駕車的危險性,也應當能充分認識到在此種狀態下搭乘駕駛人車輛的潛在風險。但原告非但不及時勸阻駕駛人應文明駕駛,仍自愿搭乘,主動置自身于危險狀態,故應認定其對自身所遭受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負有一定的責任。據此,本案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經綜合考量損害事實、過錯大小、損害原因力等因素,最終依法酌情認定原告對自身損害承擔40%的責任。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作為駕駛人,應盡到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作為搭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結果,雙方應積極進行溝通協商,力爭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以免“傷身又傷心”。
審核:黃慧辰
編校:邵靜紅 張涵青
編寫:劉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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