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家農村昨天建房,發生一意外事件,就是建房過程中,有個工人從二樓摔下來了,估計快不行了,現在怎么辦呢?這個房子之前包工頭劉某承包的,工人也是劉某叫來的幫工的,與姑姑家之前也談好了價格的,一共合計是18.9萬元;承包方式是包工不包料,其實大家都知道農村建房是比較隨意的,包工頭只要要房子建起來的就行,其他的權責是根本不會去約定的。一般包工頭叫來的工人,這些參與承建的工人是沒有任何意外保障的,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只能寄希望于包工頭和房主進行適當賠償。遇到死亡事故,包工頭與房主都難以支撐巨額賠償,搞不好死者家人真的是人財兩空。
對于包工頭、房主與傷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司法實務中比較通行的做法是認定包工頭與房主間成立承攬關系,房主是定做人,包工頭是承攬人。而包工頭與傷者之間成立勞務雇傭關系,包工頭是雇主,傷者是雇工。
農村建房按道理來說也是建設施工合同,為何會被認定為承攬合同呢?而農村自建低層住宅不在建筑法的規范范圍之中,建設施工合同本身就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是屬于特殊承攬合同,因此,司法實務中認為,農村建房合同不屬于建設施工合同,那就只能屬于承攬合同了。
承攬關系中承攬人風險自擔,定做人有選任或者指揮等過錯的時候,依據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認定雙方是承攬關系,房主只需要承擔選任過錯,一般份額很小,但如果該合同為建設施工合同,房主與包工頭之間就有可能要對死傷者承擔連帶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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