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ST中安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違法情況。
自收到正式處罰決定書后,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接受ST中安股民的委托開始幫助股民進行維權訴訟。上海金融法院受理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后,采取示范案例形式審理ST索賠案件,即挑選個別案件作為示范案例,待示范案例判決后,其余案件參考示范案例進行審理。
自2019年6月開始,俞強律師團隊代理中案案件逐批立案。2021年5月,ST中安示范案例之一已經迎來二審判決,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改判事項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一審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判決的付款義務在 2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一審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判決的付款義務在 1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俞強律師團隊代理的ST中安案件已經收到法院傳票,6月中旬將開庭審理。目前中安示范案例已經迎來終審判決,索賠案件到此有了結論,還未參與索賠的ST中安股民仍可參照示范案例進行索賠。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提示:ST中安索賠時段為: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最終條件以法院判決為準),可以向俞強律師團隊-程珊律師遞交索賠資料,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強律師”上提交申請信息。
ST中安受害股民數量龐大,目前中安涉案金額龐大,中介機構已經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股民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責外,可要求中介機構在相應比例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之前,對于中介責任的追究就是空白,就沒有過此方面的訴訟提起,或者提起也很難被受理。而今已有相關判例出現,說明相關制度基礎設施正在逐步完善,我們需要給司法和行政監管時間完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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