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事件是刑事辯護律師普法的機會。近日,歌手、演員吳亦凡被指性侵多名女性。網絡社會信息傳播的速度驚人,隨著更多細節的曝光,作為公眾人物的吳亦凡,其苦心經營的完美偶像形象在短短幾日內似乎正在崩塌,網友直呼“塌房”了。
在網絡輿情對吳亦凡的行為進行聲討,高呼這是一個法律事件,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很多人有疑問:加拿大國籍的吳亦凡,若其真有如上犯罪行為,中國是否有權管?中國的法律是否有權管?
這是一個刑事法律問題。刑事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對管轄權的分析包括刑事管轄權的概念、刑事管轄的原則等方面。
一、刑事管轄權是什么?
刑事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主權原則所享有的、對在其主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通俗來講,就是國家之間、國家內部有權機關之間對于不同主體、不同犯罪行為,是否能用本國的刑法來定罪量刑的問題。吳亦凡的案件,主要涉及國家之間的管轄權,即中國作為其非國籍國,是否有權對其管轄。
二、針對外國人的刑事管轄原則有哪些?
刑事辯護律師分析案件,出發點之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第8條、第9條規定,針對外國人犯罪,有三種管轄原則,即屬地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
(一)屬地管轄
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通俗來講,不管是哪國公民,只要在中國領域內有犯罪案件,原則上都可適用我國刑法,由我國管轄。當然,也有除外情形,這些除外情形包括:(1)根據《刑法》第11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2)適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3)適用附屬刑法、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等特別刑法的規定;(4)適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規定。
(二)保護管轄
刑事律師會進一步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第8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通俗來講,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中國公民犯罪的,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我國刑法定罪量刑。這條管轄原則可以理解為對我國國家及公民權益的保護。條件有二:一是按照我國《刑法》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行為人應受處罰。
(三)普遍管轄
根據我國《刑法》第9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律師在對外國人犯罪辯護時,也需要注意這一點。
通俗地講,對于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中所規定的罪行,如種族滅絕罪、海盜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無論犯罪行為發生在哪國,無論行為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無論被害人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中國均有權管轄。
具體到吳亦凡事件中,有資料顯示,其在10歲時隨家人移民加拿大溫哥華,2014年,吳亦凡與韓國老東家SM公司解約后一直在中國發展其演藝事業。對吳亦凡的爆料若屬實,該案件應適用我國《刑法》第6條屬地管轄原則,即加拿大人吳亦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無上述四種除外情形,應適用我國刑法定罪量刑。同時在我國法院審判,吳亦凡應聘請中國的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進行辯護。
三、是否存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根據目前可查詢的有關吳亦凡的資料,其暫時不符合“法律有特別規定”中的情形。所以,若“受害人”控訴的性侵事實真實存在,即使是加拿大人,中國法律照樣可以將其繩之以法。
四、中國按照什么程序管?
在確定吳亦凡即使作為加拿大人,在中國犯罪也仍然可以由中國來管之后,刑事辯護律師會考慮一個問題,即中國的法律按照什么程序管。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要經歷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犯罪人才得以定罪量刑,判決生效,則開始執行判決所判的刑罰。本案為涉外刑事案件,其程序與普通刑事犯罪的程序有一些不同:
(一)立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按照其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1.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報案或控告。
2.除被害人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報案或舉報。
(二)管轄
1.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21~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全?。ㄗ灾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外,由基層法院管轄。
2.必要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若干基層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由上級法院提審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
3.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將特定事項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有特別的通知程序。吳亦凡案若進入刑事程序,將會進行通知。一般外國人犯罪的程序包括以下:
1.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法院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通報同級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并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
(1)人民法院決定對外國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公開審理等事項;
(3)宣判的時間、地點。
2. 需要向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通知有關事項的,應當層報高級人民法院,由高級人民法院按照規定通知。
(四)公開審理
1.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2.公開審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國籍當事人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旁聽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當安排。
3.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國籍當事人國籍國駐華使領館要求提供裁判文書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級法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
具體到吳亦凡事件,若“受害人”都女士所稱屬實,一般情況下,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都女士等人提供的證據決定是否立案,進而進行偵查。特殊情況下,上級公安機關也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說此類案件可能由縣級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查清事實、確定證據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會移交對應級別的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決定起訴的,將向對應級別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判決生效后,將由公安機關、監獄等執行機關負責執行。
五、寫在最后
目前,隨著自稱“受害人”的女生們逐漸跳出,吳亦凡本人及工作室也進行了回應,雙方對此爭執不下。吳亦凡是否真的存在以工作為名“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還是有人涉嫌詐騙、敲詐勒索?還有待更多證據去還原和證實。若真如雙方所稱已報警處理,我們寄希望于司法機關,希望司法機關能早日還原事實真相,讓清白者還其清白,偶像保持高尚,德藝雙馨,成為社會楷模。但是,若明星有犯罪行為,則違法犯罪之人應受到法律公正審判,也讓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早日平息怒火,分清是非曲直。
我們國家是法治國家,每個人都必須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律師對社會熱點事件發表意見,是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本文時間倉促,水平有限,歡迎方家批評、指正。(END)
(本文作者張永華、王菊紅,系知名刑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和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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