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家犯罪、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新冠疫情防范遠未結束,目前全國隨時出現新的病例。大敵當前,全國人民咬緊牙關,眾志成城,常態化防控一刻不松懈。另有一些人,因拒絕提供真實的核酸檢測報告,結果被判刑。
上海市許某專門向一些嫌核酸檢測麻煩的人提供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昨天(28日)下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一審開庭。法院一審以許某犯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對使用偽造的核酸報告的王某行政拘留。
許某在法庭上表示認罪認罰
當事人偽造、使用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可能涉嫌:(一)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三)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
(一)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述案件的罪名是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這并非相關罪名中最重的。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相關的罪名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最重,最高達無期徒刑、死刑。 “兩高兩部”在2020年2月6日頒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以下兩種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要判處這個最重的罪,案件的情節必須是“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如果具備這兩個條件之一,并且提供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則會有大問題。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先前有一位因新冠肺炎疫情從美國回來就醫的黎女士案。2020年3月1日,黎女士在美國開始出現發熱等癥狀,隨后多次到當地醫院就診未見好轉。期間,黎女士的同事被確診為新冠。黎女士為遠渡重洋回國順利登機,在出發前服用退燒藥降低體溫。登機后,黎女士對發熱等不適癥狀未主動如實申報,未如實回答乘務人員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詢問。3月13日,黎女士等抵京,當日被確診為新冠,與其密切接觸者60余人被隔離。3月16日,其丈夫被確診為新冠。
該案并未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是因為并無“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的證據,因此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略;(二)略;(三)略;(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回到前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案例中,行為人許某符合“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條件。但是該罪名是結果犯,需要引起后果。本案未“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此不按該罪名處罰。
有些行為人抱僥幸心態,自以為不會出現嚴重后果。
但是風險就在這里。如果引起了后果,判罰就相當嚴重。
(三)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的案子是按這個罪名判的。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上印章是醫院的印章,其中有“上海同濟醫院”公章。
《刑罰》第380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那為什么購買、使用偽造的核酸檢測報告的王某僅行政拘留,沒有處以刑罰?目前一般對購買偽造身份證、偽造文件的行為人,不按共犯處理。但是引起其它嚴重后果的除外。
這也是使用虛假核酸報告的風險。
(四)結語
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是中國的災難也是全人類的災難,深刻地影響到每一個人。迄今為止,在中央強有力領導之下,疫情在中國出現了緩和的勢頭。但是在全球范圍內,有的國家疫情仍然很嚴重,甚至出現了變異毒株,毒性更大,傳播性更強,給防疫帶來了嚴峻挑戰。國內零星的疫情隨時可能演變。風險防控一刻不能放松。
遵守、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防疫措施,不僅是緣于法律風險的考慮,也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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