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曝光臺(ZFBGT.COM)訊:2021年6月3日,黃浦區檢察院對廖某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人廖某某為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于2018年12月向微信名為“一某某”的網友購買了被害單位**支付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的POS機進行刷卡套現。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其使用自己名下的招商銀行信用卡通過**公司的POS機商戶成功刷卡交易3筆,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63800元。上述款項經**公司扣除手續費后結算至該POS機綁定商戶彭某某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后通過中轉賬戶全部轉入廖某某的招商銀行賬戶內。嗣后,廖某某在明知上述三筆交易均已成功結算的情況下,虛構商戶當期未收到支付機構結款、未按購買商品正常發貨等虛假理由,向招商銀行提出惡意拒付申請并成功退款63800元。
什么是信用卡惡意拒付?信用卡拒付,指的是持卡人在支付后一定期限內(國際慣例一般為180天),可以向銀行申請拒付賬單上的某筆交易。比如當你未收到貨、貨不對版、被盜卡等情況時,理論上你都可以采取信用卡拒付的。
此前已有多起信用卡惡意拒付案件被判刑。早在2017年,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心催收和反欺詐部曾精準識破了一起惡意拒付案件,聯手警方將犯罪分子抓捕歸案。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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