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股權轉讓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新股東承接學校所有債權債務。在原有股東、多個單位已經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新股東接手后卻以不知情、自行單方委托檢驗公司以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這樣的行為與一所學校所應該遵守的基本道德規范背道而馳。
2021年11月10日,《陳勇評論》發表《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漣源市漣水學校何以如此硬氣?》一文。文章關注了漣源市漣水學校和湖南雙峰縣方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漣源市城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寧鄉市玉潭鎮中鋁鋁材經營部三家施工單位的合同糾紛。
2017年3月,漣源市城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漣水學校小學和幼兒園的建設,2017年驗收交付使用。2018年3月,湖南雙峰縣方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初中高中教學樓、宿舍、多功能會議廳等項目的建設。后寧鄉市玉潭鎮中鋁鋁材經營部承包了學校體育館幕墻工程。漣水學校和方圓公司簽訂的合同總額為82963783.26元、城南公司為24238522.88元、中鋁經營部為8212600元。
按照合同,施工過程中,漣水學校向方圓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593.1萬元,向城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10萬元,向中鋁經營部支付了工程款354.9萬元。欠方圓公司第二期工程款1111.37萬元、第三期1600萬元工程款、城南公司413.85萬元、中鋁經營部466.36萬元。合計總欠款3590多萬元(不包括利息和違約金)
但是,工程在竣工驗收滿一年之后,學校一直沒有依約向以上三家施工單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20年,漣水學校以上述三家單位的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起訴訟。三家施工單位隨后也提請訴訟,要求漣水學校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經漣源市法院、婁底市中院審理,最終判決漣水學校向上述三家施工單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2021年11月15日,漣水學校向《陳勇評論》反饋,按照法院判決,學校已經將方圓公司的1111.37萬元工程款支付到了漣源市法院執行賬戶。但之前,漣水學校又向漣源市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方圓公司1400萬元的財產。后在方圓公司的申訴之下,考慮到漣水學校仍有第三期1600萬元的工程款沒有支付,漣源法院對方圓公司1400萬元財產進行了解凍,并將1111.37萬元工程款劃轉至方圓公司賬戶。
城南公司反映,與此同時,漣水學校同樣濫用訴權,惡意以質量糾紛為由向漣源市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阻止生效判決中應付城南公司工程款413.85萬元的支付、并且凍結城南公司賬戶金額為4547195.87元(嚴重超額)、向中鋁經營部支付的工程款466.36萬元。凍結中鋁經營部5216364.17元,也超額進行了凍結。
在凍結與反凍結的拉鋸戰中,漣源市城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寧鄉市玉潭鎮中鋁鋁材經營部二家單位隨后向漣源市法院提出申訴,他們認為,漣水學校向漣源市法院起訴的理由和訴求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來看,與原漣源市法院生效判決案件中所提交的完全雷同,實屬舊技重演,濫用訴權。漣源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早已就質量問題進行說明和認定,已認定城南公司、中鋁經營部所完成的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合法、應當支付工程款。
后漣水學校不服,向婁底市中級人民院提起上訴,漣水學校提出《結算單》認定的工程量和造價與現場實際施工情況嚴重不符,且根據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質量檢測評定報告》顯示工程質量亦存在嚴重問題。后經婁底中院審查認定:涉案工程在結算前已經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進行竣工驗收,認定工程合格并簽署同意驗收意見后,已于2018年9月投入使用,因此,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以及經過二審現場勘查的情況認為城南公司和中鋁經營部施工所完成的工程基本不存在質量問題,從而維持了漣源市法院的一審判決。
現漣水學校不顧一、二審認定的事實,再次就工程質量問題向漣源市法院提起訴訟,明顯屬于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的虛假訴訟行為,其真實的目的無非是想阻止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
城南公司和中鋁經營部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務人申請保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案中的工程質量問題已經作出一、二審判決。為了阻止被強制執行,漣水學校再次提起訴訟,實屬惡意虛假訴訟。而漣源市法院是否再次就同一案由進行受理尚未確定,城南公司和中鋁經營部至今未收到法院發來的訴訟材料。
2021年11月24日,漣水學校在紅網公開發帖《有誰能為漣源市漣水學校主持公道?》。文章中對漣水學校股權變更過程及三家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問題分別做了說明。
文章稱:
因學校投資人眾多,經營異常困難,2019年7月朱某、黃某等四名雙峰縣投資人簽訂退股協議。學校開始引進新的投資人,協商轉讓學校股權。2019年11月1日《漣水學校股東代表會議會議決議》通過了“由七人組成董事會(黃某不在此列),由七人董事會根據10月19日《漣水學校股權轉讓協議》原則推進周某團隊接管學校等”決議。2019年11月28日,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新股東。新股東接手后,2020年元月初漣水學校原股東朱某(同時也是方圓公司漣水學校二期工程項目經理)卻拿出了一份2019年11月3日的《漣源市漣水學校漣水中學項目二期配套工程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此結算審核報告原董事會7人全都不知道、不認可),要求漣水學校支付二期工程款82963783.26元,且上面有漣水學校肖某于9月18日、黃某于11月2日的簽名和學校的蓋章。
上圖為方圓公司的竣工結算單。其中發包人中的簽名肖立志為時任漣水學校股東,執行董事;黃錦輝為時任股東、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工程建設;陳鐵強為時任漣水學校工程部部長。因此,2019年11月28日,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新股東之前,法人代表簽署的文件均是合法有效的履職行為,既然股東轉讓協議中已經明確新股東接手后承擔學校的所有債權債務,漣水學校前任法人代表簽署的文件當然是合法有效的,不構成對善意第三人的抗辯理由。
漣水學校在公開帖文中說:
方圓公司施工的外墻內保溫、屋面防水保溫工程等均不符合設計和驗收要求,基礎工程虛增工程量,房屋部分樓面板嚴重開裂滲水,食堂北側地面土體下沉和滑移嚴重。設計容納1000多人的多功能會廳的屋面網架工程隔音工程未做、鋼結構有安全問題,無法也不能使用!
上圖為方圓公司項目的竣工驗收單,其中就包括學校建設單位的同意驗收意見。現在新股東把持下的學校指控方圓公司通過虛假材料通過合格驗收,卻又拿不出任何證據,以工程質量為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并發起兩次訴訟,法院又怎么可能支持漣水學校的非法訴請呢?
漣水學校公開帖文同時稱寧鄉縣玉潭鎮中鋁鋁材經營部施工的“二期風雨操場屋面及外幕墻工程”為不合格工程,至今不能使用。其中消防疏散通道門共計6處位置安裝有普通玻璃及型材,未按設計要求預留消防疏散通道門,與竣工圖不符,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館內有嚴重回音、顫動回音等,導致體育館至今未驗收,不能使用。
而指控漣源市城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一期工程質量問題包括外墻內保溫、屋面防水、道路工程等施工質量和工藝均不符合設計和驗收要求。校區一期道路工程路基壓實不到位,導致道路多處開裂、下沉嚴重。
方圓公司、城南公司、中鋁經營部承擔了漣水學校教學樓、師生宿舍、多功能會議廳、體育館等重要教學建筑的施工,如果按照漣水學校自認的、或者是由漣水學校單方委托的檢驗公司認定的均屬于“不合格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那么這樣的建筑怎么還能夠進行正常的使用呢?是否應該由當地教育、安監部門牽頭立即對學校建筑安全進行大檢查呢?否則,出了重大安全問題又該由誰來負責呢?
而頗為諷刺的是,《陳勇評論》從漣水學校的官網上發現,學校對這些“不合格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建筑的描述是:
"硬件設施一流。學校擁有省內一流的教學樓、實驗綜合大樓、體育館、塑膠田徑場、現代化學生公寓、現代化食堂、音體美功能室、現代信息技術教室、圖書館、遠程教學系統等。校園環境優美,生活設備設施完善,學生膳食服務好,生活水平高,是一所煥發著青春氣息的現代化學校。"
而在漣水學校公開發布的招生簡章中,學校體育館同樣也是作為賣點之一進行了展示。
漣水學校的公開帖文同時指責《陳勇評論》惡意攻擊、實施輿論暴力。
帖文稱:
《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漣源市漣水學校何以如此硬氣?》的文章多處歪曲事實,已嚴重侵害漣水學校名譽權。文章稱“漣水學校不履行判決義務”,事實上判決確定的漣水學校應支付工程款已全部劃至執行法院賬戶。
在訴訟過程中,城南公司和中鋁經營部已經申請法院凍結了漣水學校939.89萬余元款項。在二審判決生效后,漣源市人民法院便于11月1日將前述款項劃扣至執行法院賬戶。因此,在11月10日“陳勇評論”上發文時,漣水學校已履行了兩個案件的判決義務,陳勇評論文章內容失實。還有就是指責《陳勇評論》文章濫用貶損言辭,惡意損害漣水學校的名譽。文章本身提到生效判決確定漣水學校應付三家公司的工程款數額為19915867.19元。但陳勇在文章開頭竟稱“漣源市漣水學校已經拖欠三家單位工程款四千多萬元……”前后矛盾。
首先,關于工程款金額的問題。
經漣源市法院、婁底中院審理查明,漣水學校欠方圓公司第二期工程款1111.37萬元(第三期所欠1600萬元工程款將另案起訴)、城南公司413.85萬元、中鋁經營部466.36萬元。合計總欠款3590多萬元。如果包括合同中約定的未支付利息和逾期違約金,所欠工程款已經遠超四千萬元。
關于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問題。
在訴訟過程中,城南公司和中鋁經營部申請法院凍結了漣水學校939.89萬余元款項。在二審判決生效后,漣源市人民法院便于11月1日將前述款項劃扣至執行法院賬戶。顯然,這兩筆工程款并非是漣水學校主動支付到法院的款項,而是債權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勝訴后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但是,漣水學校再一次以工程質量問題發起訴訟凍結這兩筆款項的支付,其用意難道不是昭然若揭嗎?
而終審判決后(2021年9月28日),漣水學校并未在判決要求的10日內向方圓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是方圓公司到漣源市法院要求立案強制執行,并在《陳勇評論》11月10日發表文章進行輿論監督之后,漣水學校才迫不得已在11月15日向法院支付了工程款。文章對漣水學校之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的定性準確。
因此,《陳勇評論》所發表文章并無任何失實之處,所述評論客觀公正,沒有惡意攻擊,而是進行的正常輿論監督。反倒是漣水學校因為支付給方圓公司1111.37萬元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而沒有達到企圖再一次發起訴訟阻止強制執行的目的而致氣急敗壞。
學校股權轉讓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新股東承接學校所有債權債務。在原有股東、多個單位已經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新股東接手后卻以不知情、自行單方委托檢驗公司以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這樣的行為與一所學校所應該遵守的基本道德規范背道而馳。
股權可以任意買賣,但是,一所學校應當具有的品性不可以被任意褻瀆。漣源市人民法院應當對漣水學校再一次以同樣理由發起的訴訟是否合法進行嚴格審查,對凍結漣源市城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寧鄉市玉潭鎮中鋁鋁材經營部財產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不給不誠信、不遵守契約的的人和單位任何投機的機會。
《陳勇評論》對此將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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