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近日,“投資一萬二, 8個月回報高達十六萬四!”的。究竟這是什么項目如此暴利?來一起揭開謎底。
8個月投資回報16倍 8個級別 天天返錢
幾位參加過該項目培訓的具體介紹了他們的項目。投資1.2萬,分享三個人就晉升一級,就是vip1,就可以獲得每天50元返利,持續30天;以此類推最高達到vip8級,每天返利4000元。如此計算下來,投入1.2萬,經過分享拉人頭就能實現高達16萬4的返利。還美其名曰“線上共富計劃”。
相關法律顯示,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第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經驗豐富的運營團隊”
據知情人透漏,這個暴利項目是以重慶萬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載體,其運營團隊以總裁郭海鵬(音)、何關宗(音)、何平、錢錢(女)等幾人為核心運營領導。其中,何關宗(音)負責具體運營、何平負責宣傳融資上市、錢錢女士負責商學院和具體接待“客戶”。
根據天眼查數據,重慶萬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9-18,注冊資本為5000萬,法定代表人為張旭剛,經營狀態為存續,注冊地址為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保家鎮彭水工業園區科技孵化樓B區5-786室(自主承諾)。該公司并未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但是上述項目和運營團隊卻是在重慶市渝北區某豪華寫字樓內進行大肆宣傳“暴利的共富計劃”。
集資詐騙犯罪行為是以集資的面目擠入合法資金市場的,侵犯的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因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廣泛性。被騙人數的廣泛性,也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點之一。而普通詐騙罪的行為人也可能一次行為詐騙多個被害人。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多次詐騙了眾多受害人,但每次詐騙的卻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錢款,即使受騙人數眾多,也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因此,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集資詐騙,必須能夠證實行為人實施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對未實施此行為的詐騙行為,應認定為普通詐騙行為。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要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以16倍返利高息為誘餌,以拉人頭來實現八級高額返利,這樣的項目還能存活多久?我們拭目以待?。ㄕ褚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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