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王菊紅。張永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紅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違法發放貸款案,一般都不是一個人能完成的。都是由業務線條的多人參與,多人、多個部門調查、審查、審核,由審貸會表決審批,由最終由有權審批人簽批發放。這種案子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有的案件中,跟自然人犯罪比較起來,單位犯罪中對行為人的判罰較輕,甚至有可能因單位犯罪的原理,對行為人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無罪。所以,為了減輕行為人(自然人)的罪責,往單位犯罪的方向進行辯護,是刑事律師的一個重要辯點。
單位犯罪首先認定主體是否適格。若無單位主體,則不成立單位犯罪。在此前提下,認定點有:(1)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若是個人行為,則非單位犯罪而成立個人犯罪。單位犯罪需體現單位意志,比如理事會決定,法定代表人決定,審貸會決定等。(2)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有的案件中犯罪行為謀取利益歸個人所有,則不屬于單位犯罪;(3)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
基于上述認定單位犯罪的三點要素,司法實務中認定違法發放貸款單位犯罪,主要從以下幾點判斷:
一、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
違法發放案例中,審核、發放貸款的一方通常都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這一點在實務中不難判斷。
二、是否體現單位意志?
單位意志,是指單位領導集體決策形成或代表單位利益的成員為了單位利益所形成的整體意志,不是某個領導的意志,也不是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金融機構內部通常會有明確的貸款管理制度,其會有章程規定作出信貸決策的機構、主體、程序、職責等內容。實踐中,有權作出信貸決策的機構主要為貸審會、黨委會、理事會等機構。在信貸業務中,業務員或主管人員之間簡單的勾結并不能代表單位意志,只有按照金融機構規定的決策程序作出的決策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
在劉某明、支某強等違法發放貸款一案〔(2019)內2531刑初48號,見以下案例〕中,法院便以“違法發放貸款并非是某某聯社發放貸款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決策程序研究決定的”為由,認定其不構成單位犯罪。在謝某誠違法發放貸款一案〔(2020)浙02刑終294號,見以下案例〕中,法院以“貸審會、黨委會均不是信用社的信貸決策機構。根據信用社的章程規定,信用社的信貸決策機構是理事會”“吳某、鄭某華、謝某誠等人通過向信用社客戶經理、各流程審批人、黨委會成員打招呼等方式實現違法發放貸款的目的,其他人員參與違法發放貸款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并未形成整體的單位意志”為由,認定其不構成單位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單位決策的外觀,也要綜合考慮其決策是不是為單位謀取利益,如果是為個人謀取私利,仍不構成單位犯罪。
三、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
信貸業務中,所謂“利益”,既包括利息,也包括銀行內部指標、業績的實現。司法實務中,銀行工作人員私自收取好處費,未盡到相應的審查職責,這會被認定為自然人犯罪;銀行為了解決其業績、指標,應對檢查等,通過決策程序放寬審核作出放貸決策,這屬于為單位謀取利益,會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實踐中,銀行主導并促成“借新換舊”來解決銀行賬面問題的情形較多,多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如胥某峰違法發放貸款一案〔(2016)川0722刑初281號,見以下案例〕中,法院以“胥某峰組織、履行職責發放貸款是為了單位利益,目的動機是為了避免銀監會關注及歸還王某某以前以他人名義在單位的借款”為由,認定其構成單位犯罪。
另外,即便滿足以上三點,刑事律師也可從是否達到入罪標準這點進行辯護。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作為入罪標準。
何為“數額巨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立案追訴標準(二)》確定的數額標準。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至于“造成重大損失”,則量化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并規定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的具體標準。據此,各地確定了具體標準,如重慶就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巨大”。
在黃某忠違法發放貸款一案〔(2016)湘07刑終195號,見以下案例〕中,法院就以“黃某忠所在單位違法發放貸款149萬元行為未達到單位構成該罪第一種情形的數額標準。從第二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立案追訴標準來看,本案中無相關證據證明貸款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追回貸款,發放的貸款149萬元是否可以追回不清,故認定該149萬元系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單位犯罪不成立。
以下系刑事辯護律師搜集、整理同類案件法院裁判案例的裁判觀點,從司法判例中找尋辯護要點,維護當事人權益。
1. 劉某明、支某強等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內2531刑初48號
裁判要旨:對各辯護人認為本案應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指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決策程序決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單位意志的體現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重要區別。本案違法發放貸款并非是多某聯社發放貸款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決策程序研究決定的,故本案不屬于單位犯罪,對各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 杜某偉等人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案
審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0)吉03刑終46號
裁判要旨:經查,梨某某聯社經黨委會集體研究形成決議,體現單位的意志,決定以個貸形式,讓沒有擔保能力并采用虛假擔保的××公司擔保貸款的方式化解××集團貸款集中度問題,主觀上有違法發放貸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落實,由多個部門多個人連續的協商、組織、審批、發放等各個環節行為,頂名的貸款已履行發放貸款手續并實際發放到頂名貸款人名下,并被挪用,犯罪行為已經完成,貸款數額特別巨大,給梨某某聯社造成貸款逾期不能收回的特別重大損失的結果,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系單位犯罪。
3. 謝某誠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案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0)浙02刑終294號
裁判要旨:單位犯罪一般表現為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的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成立單位犯罪,在本案中,信用聯社向寧波××學校發放新增貸款800萬元雖然有黨委會集體決策的外觀,但并非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謝某誠伙同他人謀取個人私利的表現,從而給單位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違法發放貸款的罪責應由謝某誠及其同案犯承擔。
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吳某、鄭某華、謝某誠等人違法發放貸款是為了幫助鄭某等人貸款,是出于個人利益的需要,不是出于單位利益考量。(2)貸審會、黨委會均不是信用社的信貸決策機構。根據信用社的章程規定,信用社的信貸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3)吳某、鄭某華、謝某誠等人通過向信用社客戶經理、各流程審批人、黨委會成員打招呼等方式實現違法發放貸款的目的,其他人員參與違法發放貸款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并未形成整體的單位意志,而是各共同犯罪人假借貸審會、黨委會議的名義追求和實現自己的個人利益。(4)現有的證據證明,鄭某華是向其弟弟鄭某的寧波××學校新增貸款倡議者,以新貸還舊貸的利息,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顯然是違法發放貸款的提議者,是謀取私利的行為。(5)在黨委會形成決策后,決策結果才被告知理事,而不是先征求理事意見,再進行決策。謝某誠、鄭某華顯然以個人意志替代集體意志。
4. 陳某甲、吳某甲違法發放貸款一審案
審理法院: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湛吳法刑初字第145號
裁判要旨:雖然吳川市××信用聯社下達過相關的業務經營目標考核計劃及召開相關會議下達指標,但被告人陳某甲、吳某甲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并不是吳川市××信用聯社或吳川市××信用社根據法律或單位章程的規定經過單位決策機構的研究作出決定的行為。被告人陳某甲、吳某甲作為貸款責任人,沒有盡到相關責任和義務,導致發放的貸款收不回,其單位對其犯罪行為并不知情,其行為并非在執行單位決策機構的決定,不代表單位的意志,系個人行為,屬于個人犯罪。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單位犯罪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5. 賈某某違法發放貸款一審案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21)豫0105刑初41號
裁判要旨: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本案在案證據,本案違法發放貸款雖然是以××信用社的名義發放,但貸款的發放未經單位集體決策,而是由李某林授意、安排賈某某簽字確認違法發放貸款,不屬于單位犯罪,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6. 王洪龍違法發放貸款二審案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0)魯02刑終655號
裁判要旨:關于上訴人王某龍所提“其系單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犯罪主體為某銀行分理處及其他負責審批的人員”的上訴理由,經查,本案涉案貸款違法發放是王某龍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所致,不代表單位意志,上訴人認為是單位犯罪或共同犯罪,沒有證據證實,且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故本院對其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7. 蔡某華違法發放貸款二審案
審理法院: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0)湘09刑終430號
關于上訴人蔡某華提出本案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單位犯罪需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本案中,南縣農商銀行對貸款的發放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用借名或者冒名貸款的方式處理不良貸款是被禁止的,且無證據證實××農商銀行集體決定并授意上訴人蔡某華用該方式處理不良貸款,蔡某華違反規章制度發放貸款系個人犯罪行為,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8. 陳某江、莫某良違法發放貸款二審案
審理法院: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20)遼14刑終138號
裁判要旨:關于上訴人陳某江及其辯護人所提“應當認定本案是單位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雖然莫某良、苗某林先后擔任信用社主任,是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陳某江擔任信貸員,是直接負責人,但陳某江、莫某良、苗某林未嚴格遵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未認真落實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使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等環節流于形式,從而導致了涉案貸款違法發放,其行為完全屬于個人意志行為,不能體現單位整體意志,原判未認定本案為單位犯罪并無不當,故對該節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9. 王某強、馬某違法發放貸款二審案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案 號:(2020)黑81刑終15號
裁判要旨:關于馬某及其辯護人路均提出本案應系單位犯罪,馬某承擔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上訴和辯護意見。經查,本犯罪案件的發生,不是××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心分社集體研究決定實施的犯罪行為,而是馬某等人擅自違反國家規定,自行實施的犯罪行為。
10. 杜某友、李某、吳某忠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8)川1402刑初38號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是行使崗位職責,按單位的相關文件規定的職責、程序集體討論決定,參與決議的并不只這三被告人。雖然在判斷貸款資金用途中存在問題,但是不能否定三被告人的行為系履行崗位職責,其行為體現了單位意志。其次,美××公司貸款利息歸于聯社,且無證據證實三被告人在同意支用中獲取了私人利益。故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個人構成違法放貸罪承擔刑事責任不當。關于被告人杜某友的辯護人、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該案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指控三被告人個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承擔刑事責任不當。
11. 劉某洪鋒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案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渝04刑終23號
裁判要旨:關于上訴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作為單位的法人,以單位名義對非社員發放貸款,為單位謀取利益,并經審貸小組審查通過,屬于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的理由。經查,城東××互助社的貸款管理制度中已經明確了放貸對象是入股社員,并對貸款條件、貸款程序作了具體要求,劉某、洪某違反單位的貸款管理制度對外發放貸款,并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不屬于單位行為。
12. 黃某湘、潘某平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黃某燕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湘1229刑初160號
裁判要旨:關于三被告人提出是為完成單位任務、按單位要求發放貸款,應由單位承擔責任,不應由個人承擔責任的辯解。經查,本案證據顯示郵儲銀行××支行相關人員只按流程在相關貸款資料上簽名,具體貸款人員情況調查及貸款去向均由信貸員掌握,無證據證明為單位犯罪。對該辯解不予采納。
13. 胥某峰違法發放貸款一審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川0722刑初281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胥某鋒作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某某分社的主任兼聯社個人客戶部總經理期間,按單位的相關文件規定的職責、程序,在發放王某某以他人名義貸款的過程中,胥某峰依其職責安排貸前調查小組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調查、組織個人客戶部貸審小組對是否貸款表決、按程序將部分貸款上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審批后發放貸款,其組織、履行職責發放貸款是為了單位利益,目的動機是為了避免銀監會關注及歸還王某某以前以他人名義在單位的借款,期間對貸款用途審查不嚴,違反《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所在單位構成犯罪。
14. 王某濤、倪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渝0105刑初1072號
裁判要旨:關于被告人倪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王某濤、倪某提出的本案系集體行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綜合在案的證據能夠印證證實王某濤、倪某事先存在與倪某共同商議通過“以貸還貸”的方式來彌補海通公司的開票敞口的行為,并且在隨后的相應審查環節又違反國家關于貸款審查的相關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并無證據證實王某濤、倪某的相關行為系通過單位集體決策程序形成的集體意志而予以具體實行的行為,無法證實本案具有單位的意志性,故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認定條件,不宜以單位犯罪論處;即使存在單位中部分人員知曉實情的情況,并且在具體工作懈怠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本案系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結果的情況也不能據此否認對二被告人相應行為性質的認定,故對相關辯護人及被告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15. 黃某忠違法發放貸款二審案
審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湘07刑終195號
裁判要旨:經查,黃某忠違法發放貸款149萬元系××信用社集體決定立據收息和承接老貸款,應系單位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座談會紀要規定,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按個人實施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則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有違法發放數額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兩種情形。黃某忠所在單位違法發放貸款149萬元行為未達到單位構成該罪第一種情形的數額標準。
從第二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立案追訴標準來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第四條規定,損失的認定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本案中無相關證據證明貸款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法律程序追回貸款,發放的貸款149萬元是否可以追回不清,故認定該149萬元系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不足。
綜上,單位集體決定發放貸款149萬元未達到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構成犯罪的立案標準。(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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