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前言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估計有超過60%的刑事案件或者被追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選擇了認罪認罰,在很多人的想法中,認罪認罰和從寬處理是相互等同的。這種想法過于天真片面,因為根據認罪認罰司法制度,并不是所有的被追訴人都能得到從寬處理。
一、“認罪認罰”制度建立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基礎上
因為根據“兩高三部”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并沒有明確從犯認罪認罰一定會從寬處理)。
但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比如說目前刑事政策對于電信網絡詐騙、詐騙老年人等往往是嚴厲打擊的!但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對電信網絡詐騙案的從犯(認罪認罰)是從寬處理、判處緩刑;有些地方法院對量刑三年以下的從犯(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卻判處實刑,不予從寬,考慮的主要因素就是案件的性質。
另外,對于詐騙犯罪案件的主犯,如果涉及被騙的受害者又是老年人,這些加重情節檢察官、法官都不會忽略,即便當事人認罪認罰也不足以從寬,量刑起點一般都比較重。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比較嚴格
根據“兩高三部”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
6.“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7.“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關于“認罪認罰”的認定,上面的《指導意見》規定得比較明確,但在司法實踐適用中卻出現了復雜的局面。
比如《指導意見》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能準確理解并有效適用這條規定的司法人員并不多。更多的人將當事人的這種辯解理解為不認罪、不認罰,進而拒絕對被追訴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于“認罰”,司法實踐中出現當事人與辯護律師承認檢察院所指控的犯罪,同時辯稱當事人構成從犯,最后被法官當庭質疑,你們是認罪不認罰吧?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也要看時間段
根據“兩高三部”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但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一審階段、法院二審階段,當事人的認罪認罰的效果是有所區別的。換言之,越到后面階段,認罪認罰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小。
《指導意見》 50.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并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另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四、哪些案件當事人不適合認罪認罰?
根據“兩高三部”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設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在于,對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司法實踐當中,要嚴格做到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有些復雜疑難的案件,可能會因為當事人的認罪認罰而導致簡單、草率結案,甚至會導致錯案的出現。
另外,如果當事人覺得指控事實、罪名、定性、量刑建議有誤的或者覺得案件有冤屈的,當事人要慎重選擇認罪認罰,因為司法的慣性側重于指控,而不是辯護;因此,在對當事人有利的方面往往會有所疏忽(有意或無意),對于辯護爭取而言,時間不可倒流,案件也很難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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