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近400萬的房產,只收了5萬定金,還要賠償買家80萬,并且房子還需要強制過戶,這樣的故事你聽說過嗎?
家住湖南省邵東縣的鄧女士,有一處東莞市松山湖高薪技術產業開發區青田路 7 號盛世山湖名居的房產想要出售。于是將房屋掛在當地一家名為東莞市某房地產公司的中介下,不多時就找到了買家。讓鄧女士想不到的是,等待她的竟是無休止的官司……
經查東莞市某房地產公司這個這類的官司還有很多,中介劉某某也是被限制消費名單人物之一。
2019年11月23日,東莞市某家房地產公司的中介公司的撮合下,鄧女士和一位意向買家本地張女士見了面。經過協商,雙方最終敲定以398萬元的房款成交。房主鄧女士想著房子早點出手,而讓鄧女士想不到的是,等待她的可能是一個精心設計好的……
事情還在從簽訂合同的前一天,關于贖樓說起。
在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的一天,鄧女士在微信上再三和中介公司的業務員小彭確認,自己實收398萬元,既不負責中介費,也不負責贖樓款,其它所有費用自己不管,鄧女士當天也把這個實收398萬元,不負責贖樓款的信息又再次向買家張小姐確認過,買房當天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鄧女士又一次向中介公司強調自己不負責贖樓款,當天晚上,業務員小彭也發微信給房主鄧女士說:“因為客戶第一次買二手房,對贖樓比較疑惑覺得不是自己贖樓”,房主鄧女士馬上回復說:“這種要同人家溝通好??!當初我買房也是我墊錢,反正要給人家的”。
從聊天記錄中,可以清楚反映,中介公司及買家張小姐是清楚知曉房主鄧女士是不負責贖樓款的。但在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贖樓款的義務卻是由房主鄧女士履行的,對此,中介公司在合同簽署時沒有告知鄧女士,合同簽署后也沒有提示鄧女士。
合同簽署后,中介以加地址為由,把合同所有聯拿回去,過了幾天才給一份給鄧女士,房主鄧女士才意識到案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房產在過戶完稅后才能收到買家支付的首期款,這是明顯的不符合當時的約定。房主鄧女士在前期僅收到5萬元的訂金,也就是說房主需將價值近400萬的房產先過戶給買家后,才能得到120萬元的首期款,這期間還需房主鄧女士自己還清尚欠銀行的180萬元,并且按照合同規定違約的情況下,房主鄧女士還需要賠償總價398萬基數的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買主以5萬的訂金,房主鄧女士需要承擔398萬每日千分之一的風險。
合同已經簽訂,對于這個不符合常理的協議,鄧女士去東莞松山湖房管所進行交涉,經該所約買方中介調解,并讓雙方簽了補充協議,緊接著該所出具了相應的情況說明,如下。
房主鄧女士說,在辦理贖樓的過程中,2019年11月22號自己告訴中介,欠銀行的錢買家出,并且簽合同當天也說第二個星期買家會打120萬給自己,其它的余款自己想辦法,2019年12月13號到了第二個星期買方并沒有把這筆錢打給自己,房主鄧女士生氣讓買家把贖樓的錢由買賣家自己承擔。后面買方轉了30萬給房主鄧女士,然后就沒有后續的款了,這也是導致最后贖樓失敗的原因之一。
房主鄧女士還透露說,在2019年11月28號,中介帶自己去東莞中國銀行萬江支行辦公室簽買家辦理按揭的手續,后來一審過后才知道里面隱藏了外面按歇公司貸款贖樓的手續(其實按照協議自己根本不用貸款贖樓),而是只要去中國銀行萬江支行只要簽有關買方張女士那278萬房子按歇款的手續。并且當時銀行和按揭公司也是一起組織的,所有資料都放在一起,地點還選擇在銀行的辦公室,自己并不知道有一個按揭公司,因為自己并不需要按揭貸款這個流程,協議規定是買主做這些事情的。
這直接導致了最后走法律程序的時候,按揭公司出具了一份是房主鄧女士自愿委托他們辦理按揭貸款與贖樓的。并且還說2019年12月9日陪同買賣雙方一起到中國銀行萬江支行簽署的相關文件,另外還有一點,按揭公司說他們第一時間已經告訴了雙方所欠缺的資料。但是后面就再也沒有收到后面補充的資料,還說建立了該單服務的微信群,房主鄧女士表示,自己也并不在微信群里面,自己2019年12月9日并沒有去過按揭公司所說的銀行,而是陪同父母在深圳做治療,并出示了自己導航行程與理療登記記錄。另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房主鄧女士還于2020年1月7-8日與房地產中介公司有過溝通,并且房地產中介公司還提供了交易流程給到自己,按揭公司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不準確。后來2020年2月24日中介又說銀行批了320萬,就不存在賣家欠缺資料。
訴訟結果是判定鄧女士不配合贖樓手續違約,承擔訴訟費用,并承擔80萬高額的違約金,房子并強制過戶……
對于這份判決,房主鄧女士認為自己是被坑害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但是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通俗點講,這個贖樓本身合同之前說的是讓買家承擔的,風險不應該由自己承擔,房主鄧女士是被風險了。
在房主鄧女士意識到風險之后,主動找到了東莞松山湖房管所進行交涉,最終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已經明確了后面的風險與責任,按照協定,是買方取得貸款書,于2020年2月29日獲得銀行同貸批復,如果買方未能在2020年3月30日取得同貸書,如未能支付全款,則合同終止,相關交易其他費用由買房承擔,房主鄧女士是不需承擔任何責任的,但是最后審判的時候基本無視了這份協議所簽署的內容。
房主鄧女士實收了買方35萬訂金,但是需要承擔的是總價363萬的風險,并且是363萬每天千分之一的賠償,共計賠償加訴訟達80萬之多 。鄧女士認為,哪怕是賠償也應該是以實際收到的35萬元來計算。因為按照這個邏輯,只要合同簽訂后,哪怕是買方沒有付一分錢訂金,房主也要按照房價的千分之一每天來賠償,所以房主鄧女士感覺不妥。中介還發信息傷害鄧女士,嘲諷鄧女士的智高太低了.
據悉房主鄧女士還在上訴中,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并且也有在起訴中介,因為中介有意也好、失誤也好,讓自己蒙受了巨大損失,并且幾年下來,已經精疲力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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